原告博科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诉被告 XXX 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 公司) ,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于被告 XXX 公司不能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和法院传票,法院依法将其通知书送达上述法律文件,随后分别于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2月21日交换证据,并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审理。接下来深圳著作权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博科公司的主要代理人崔迎春和被告的主要代理人 XXX 出庭参加诉讼。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经法院院长批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波酷网公司称,原告在德国的母公司RobertBürkleGmbh是世界著名的层压和涂层系统制造商。2006年12月28日,罗威纳波酷网公司委托设计公司创作完成了该图形(以下简称涉案图形,详见附图),并取得了该图形的著作权。
2007年1月1日,罗伯特·波酷网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使用该作品著作权项下的所有权利人,明确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发起并参与一切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后,原告在其网站、产品及设备、展会广告上使用涉案图形作为宣传标识和商标。201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公开非法使用与著作权相关的图形,并保全了公证证据。在此基础上,原告诉本法院,要求被告被命令:
1、立即进行停止服务侵害涉案图形的著作权;
2、于《光能电子杂志》、《印制电路设计信息报》非中缝位置刊载道歉声明;
3、赔偿作为原告对于经济发展损失以及人民币XXX元;
4、支付具有原告为制止网络侵权问题行为的合理控制开支XXX元(其中包括律师费XXX元、域外国家公证及认证管理费用XXX元、翻译费XXX元、域内公证费XXX元、交通费XXX元)。
被告XXX公司声称,本案所涉及的网站确实是其所有和运营的,但不接受原告诉状中所声称的事实,原因是:1、本案所涉及的图形没有艺术价值和独创性。 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告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图形并不构成侵权,即使存在Robert Bocco也无法确认其存在。
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形的版权归罗伯特·博科所有; 由于罗伯特·博科不享有本案所涉图形的版权,其授权无法得到承认。 因此,原告博科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并要求驳回原告的所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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