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18日起,被告郭瑞雪租住原告马兆贵房屋。被告称实际居住的是原告房屋中的由西向东数第二间和东边数第一间。被告陈述没有携带房屋钥匙,钥匙在大门墙边放着的,居住的工人知道,原告妻子的弟弟也知道;使用的电褥子是原告家的有两个,用原告家的电水壶烧水。
2020年3月31日,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屋内财产烧损。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出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其中细项勘验:西侧房间内客厅与小卧室之间的隔墙上方吊顶内主电源线绝缘层已烧毁脱落,铜芯电源线未断裂,靠近隔墙的东墙上方吊顶内与主电源线连接的其它铜芯电源线已烧毁熔断。由西向东数第2个房间内东北角处摆放的电视机已烧毁,电视机下方的电视柜已烧毁,电视柜上面的木板有燃烧痕迹。南侧火炕的木质炕沿烧毁程度西侧重于东侧,炕面的棉织物品已烧毁,其烧毁程度中间部位重于东、西两侧,北侧重于南侧。炕面铺设的电褥子已烧毁,位于炕沿中间部位的多孔电源插排已烧毁,其电源插头掉落于多孔电源插座下方地面,电源插头已烧毁,插头上的金属片烟熏痕迹严重。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西侧第一个房间顶棚内;起火原因能够排除物质自燃、雷击、人为放火,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2020年10月,大连北方天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马兆贵受损财产评估净值49200元。原告马兆贵支付鉴定费5000元。
2021年1月,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原告马兆贵房屋火灾后修复方案。原告马兆贵支付鉴定费22000元。2021年4月15日,辽宁东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原告马兆贵火灾房屋修复工程造价100769.97元。原告马兆贵支付鉴定费4000元。马兆贵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郭瑞雪赔偿原告马兆贵房屋及损失共计26.9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1:被告郭瑞雪对本起火灾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郭瑞雪租住原告马兆贵的房屋,成为案涉房屋实际管理者和实际使用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在其离开房屋,对房屋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相关家电处于工作状态,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故被告对本起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马兆贵作为房屋出租方,从房屋结构及电线应用中,对承租方使用的原告自己安装的拖线板插排未尽到切实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义务,包括电线承载负荷及电线护套保护等情况,对本起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争议焦点2:原告马兆贵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及评估报告应否直接采纳针对原告马兆贵受损财产评估净值49200元的评估报告,被告称因为资产的价格和使用的年限都是原告方提供的,被告也没有见到评估报告中的财产。能看到的是电视、冰箱,但是都不是新的,具体哪一年的不清楚,原告提供的鉴定财产没有全部看到,提供的那么多鉴定财产是否有那么多财产也不清楚。根据火灾后物品通常被烧毁的客观情况,火灾前受损方也不可能保留原先相关凭证,更不能保持物品被烧毁前的状态,要求原告列凭证明细证明其损失过于苛求。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及现场勘验出具的受损财产评估净值的鉴定报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予采纳。被告认为案涉房屋修复方案和原来房屋实际的结构出现不一样,附加的方案改变了原来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最典型的是屋顶以前是木质现在修复方案改成钢结构;地基基础工程都是按照现行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标准来的,和实际房屋不一样,修复方案出现现在这种修复方案一定会高出原来的房屋造价。修复工程的造价也是按照钢架结构进行造价鉴定存有异议;另外对工程造价当中已经明确取费和含税的价格,这是按照正常施工企业建造楼房的造价,认为不应该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是农房不存在取费和含税的价格。修复方案的鉴定人员对现在已经没有木质屋顶设计,而按照普通标准进行轻钢屋盖修复并无不当。通过庭审电话联系评估人员,鉴定报告中含税价是针对正规建筑公司建筑成本计算包括税金,对于实际案涉房屋不委托正规建筑公司的情况下取费税金3596.05元可以扣除;但鉴定报告中人工费按照标准普遍偏低,人工费动态调整3937.5元应予保留。
综上,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郭瑞雪在租住原告马兆贵的房屋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对火灾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评估报告结论,一审法院确定原告马兆贵火灾损失有受损财产净值49200元、火灾房屋修复工程造价97173.92元(100769.97元-3596.05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兆贵火灾损失117099.14元[(49200元+97173.92元)×80%];二、被告郭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兆贵鉴定费24800元(31000元×80%);三、驳回原告马兆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瑞雪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及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错误;首先,上诉人租赁了被上诉人的部分房屋用于短时居住,居住1个月左右,房屋的线路及房屋内的所有电器均是被上诉人布置或购买,起火的原因经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为房屋西侧第一个房间的顶棚内,而起火的房间被上诉人并未出租给上诉人,即起火的房屋实际一直是由被上诉人掌控的,且被上诉人在起火房屋内布置有多台电动麻将桌,在上诉人居住期间被上诉人的麻将桌一直是处于通电状态。其次,上诉人方虽然租住了被上诉人的部分房间,但上诉人方没有任何家用有电器,且起火时被上诉人的房屋处于无人状态,也就是说不可能存在用电过量导致线路起火,显然,起火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方的线路老化或电器老化导致,这些均与上诉人方的使用没有任何关系。再次,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方未尽到租客的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方只是将房屋的部分房间租赁给上诉人用于居住,上诉人离开房屋时根本就不能可去关闭房屋的用电总开关,因为被上诉人家里还有其他房间内的电器需要供电,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离开房屋时未关闭房屋用电开关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正常逻辑,假设一下,几个租客合租一套房屋,难道其中一个租客离开,就要将整套房屋的电源关闭吗,显然这不符常理,也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最后,涉案房屋的线路是被上诉人自己架设,房屋内的电器也全部是被上诉人购买使用,而上诉人作为租客,仅仅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到13天,显然,上诉人对于电线和电器没有维护的义务,无论起火原因为何,责任也应当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二、原审认定损失数额错误。虽然涉案房屋经过火烧,但抢救及时,损失物品是可以经过清点确认的,但评估机构评估时并未现场清点,而是依据被上诉人自己的陈述确认损失物品的数量,且评估时未扣除物品的折旧损失和残值,宝安后亭律师因此,原审法院依据错误的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涉案财产损失系错误的。被上诉人房屋为普通民房,而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修复损失时的取费等级并非民房,属于认定房屋损失错误。三、原审法院划分事故责任错误。涉案房屋的线路是被上诉人自己架设,房屋内的电器也全部是被上诉人购买使用,而上诉人作为租客,仅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到13天,显然,上诉人对于电线和电器没有维护的义务,发生火灾时,房屋内并没有任何人居住,这更说明不存在用电不当造成火灾,显然火灾的原因系线路老化或者是被上诉人方电器老化导致,但无论何种原因,起火点、起火原因均与上诉人方无关,退一步讲,即使有关,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也明显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四、因火灾的发生,上诉人方也有财产损失,但原审法院未给予考虑,对此,我方在此声明,保留向被上诉人追偿的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马兆贵经二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补充查明:郭瑞雪租用的是案涉房屋的西起第二间房屋及东面第一间房屋。其租用的西起第二间房屋使用电褥子的插座是从西起第一间房屋的顶棚拉过去的电线。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郭瑞雪租用的是案涉房屋的西起第二间房屋及东面第一间房屋。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部位位于西侧第一个房间顶棚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起火点并未发生在其租用的房屋内。其租用房屋内使用了电褥子等电器,通过西起第一间房屋顶棚拉过的电线用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及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判令郭瑞雪按80%的责任比例承担本案损失赔偿责任过重,二审法院予以调整为60%。宝安后亭律师综上,郭瑞雪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郭瑞雪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裁判结果不当。判决如下:一、维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郭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兆贵火灾损失87824.35元[(49200元+97173.92元)×60%];三、变更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郭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兆贵鉴定费18600元(31000元×60%);四、驳回郭瑞雪其他上诉请求。深圳房屋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