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利受到侵犯,一份诉状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妻子为自己所遭受的精神伤害赔偿。日前,重庆市潼南区法院(以下简称潼南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生育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张某和王某因外事工作期间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和王某一起生活。结婚后,二人一直没有生一个孩子。事后,李某得知王某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李某和李某母亲也曾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被王某拒绝。宝安塘尾律师鉴于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许诺与其白头偕老,李某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抚养。
之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在李某认为,王某违背了当年白头偕老的诺言,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拒产而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孩子,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判决
合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并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妇女还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权,同时也享有不育自由。此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男性和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生育权发生冲突,丈夫和妻子都不能违背妻子的意愿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不会影响另一方的生育权。
女性在照料、抚养孩子等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分工和生理结构,而怀孕、生育、哺乳等都不能由男人来代替,女性必须独自承担困难和风险。如果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意生育,则由男方做主,则意味着丈夫对妻子身体和意志具有强制权,这就是要付出失去个人自由、身心受到伤害的代价。宝安塘尾律师所以,在生育方面,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力,不仅是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
夫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如果两个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其行使必然有先后,不论从什么角度出发,都应首先保护妇女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不得生育。
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因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而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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