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2日,邓某被诊断为职工病(急性淋巴白细胞白血病),随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邓某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邓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受伤部位为全身多处,邓构成五级残疾,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
2016年2月4日,邓某鹏白血病复发入院。2016年3月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邓某鹏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邓某鹏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
2016年5月9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邓某龙作为家属向深圳市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工伤待遇申请。邓某龙要求深圳市社保局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贴、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贴,2016年6月23日,深圳市社保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2016]第445044号,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贴、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贴。邓某龙拒绝接受,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一审认为,首先,宝安咨询律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应当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上述三条规定都是针对工伤治疗的,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残疾等级后仍需治疗的,可以享受五级至十级残疾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多为24个月。同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等于享受停工留薪期,也就是说,不能得出结论,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就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案中,邓某鹏受伤时间为2010年12月12日,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即2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社保局认定邓某鹏不再重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形有三种,其中第一种针对非残疾职工,第二种针对残疾职工,第三种针对残疾职工。本案中,邓某鹏是残疾职工,应适用残疾职工的规定。第三款明确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支持亲属抚恤金。可以推断,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级别残疾职工的近亲属不享受丧葬补助,支持亲属抚恤金。邓某鹏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残疾等级为五级,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鹏的近亲属不享受相关补助待遇,没有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2016]第4445044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邓某龙要求撤销该决定。原因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享有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残疾职工,工伤复发后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2、残疾职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是否应享受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
宝安咨询律师对于上述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在停工期间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因此,工伤职工的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至24个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复发的,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期待遇。
司法观点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职工复发的,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停工期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鉴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鉴定残疾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残疾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残疾,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期待遇。因此,在广东省,工伤职工的停工期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宝安咨询律师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复发,可享受24个月的停工期待遇。停工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不意味着停工期前后累计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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