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员工的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员工主动辞职,还存在于企业主动辞退员工。作为企业,如何规避解雇员工的法律风险,如何减少《劳动合同法》中解雇员工的约束,使企业能够合理合法地解雇员工。这就是本文深圳宝安沙井律师要讨论的问题。
1、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
三十九条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拒绝改正;
(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无效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深圳宝安沙井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过失之一外,企业还需要掌握相关证据,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这是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要求。企业只有符合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雇员工。
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雇员工时,需要履行协商程序,有时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果企业提前30天通知员工,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如果企业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即代通知金。
由于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雇员工,员工没有过错,需要给员工一个缓冲(提前30天通知)或者一定的补偿(代通知金)。
企业要注意协商程序,企业要保留员工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的证据。
深圳宝安沙井律师注意到,无过失的解雇不是一蹴而就的。员工出现某种情况后(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能立即解雇员工,需要有一个缓冲过程。缓冲过程可以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也可以是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经过上述努力,员工仍然不称职。此时,企业可以解雇员工。
企业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或者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对缓冲过程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雇员工,企业必须保留岗位调整和培训的全部内容。在实践中,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应保留员工的培训记录或书面通知。
3、经济裁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员工需要减少10人以上或者减少不到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解释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减少人员的计划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减少: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减少人员;
(4)劳动合同签订时,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少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减少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减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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