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肖与一家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往一家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月薪为基本工资加佣金。肖主张快递公司在就业期间安排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上加盖了一家科技公司的公章,一家科技公司和一家快递公司都承认其真实性。宝安律师所根据工资表,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肖有不同程度的周末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只获得46.15元、115.40元以上的出勤补贴或节假日补贴。
2019年11月,肖向一家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当天签署了辞职申请交接表。表员工辞职原因栏显示:公司没有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有加班费。员工确认栏显示:解释后,我已经知道《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现在该单位已经结清了我的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我与该单位没有其他争议。我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科技公司和雇主索赔权利。肖本人在员工签名处签字。肖承认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但他认为,虽然表中的员工确认栏是由他自己签字的,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意思。如果不签字,科技公司将不允许他处理工作交接。本栏的内容是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肖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科技公司和快递公司支付82261元的加班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共同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肖是否与用人单位就支付加班费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的,视为有效。宝安律师所讲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尊重和保护双方基于真实自愿法律原则签订的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还要审查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协议的真实性,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肖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栏不是其真实含义,上述内容也与事实不一致。表中的员工离职原因和员工确认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就加班费和其他金额达成的协议和向肖支付上述金额的证据,肖否认双方已就上述金额达成协议并已支付。因此,在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任单位已结算我的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我与本单位无其他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的真实含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将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后续工资、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优势,借此机会迫使劳动者签署格式文本,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支付的事实。工人们经常后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宝安律师所知道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支持劳动者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用人单位未来的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也有良好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签订有关协议时,还应熟悉有关规定的含义,仔细签订协议,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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