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试用期结束之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应当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但公司直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深圳劳动争议律师讲员工主张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肖某因与深圳市某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为:X公司支付超期试用的赔偿金8704.89元(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8566.59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882.65元及赔偿金15765.3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404.58元(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
仲裁裁决X公司支付肖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370.6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88.82元。
肖某于2018年4月16日入职,2018年10月31日直接以肖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7001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关于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若肖某在试用期结束之后不能胜任工作,X公司应当培训肖某或者调整肖某的工作岗位,但X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却直接以肖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此时X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肖某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X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因此X公司应当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结合肖某的入职年限和X公司已经支付给肖某的经济补偿,X公司应当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88.82元(7076.08元×2-5663.34)。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问题。肖某在已经获得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况下,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宝安律师视角:女子坚持6年清洗 | 深圳律师咨询网视角下的“女孩掉 |
如何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宝 | 刑事案件中的不能犯研究具体如何 |
宝安区律师在线普法:民间借贷中 | 宝安律师所讲加班工资支付明显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