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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律师浅谈:《民法典》下的避风港原则

时间:2022-08-02 11:04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律师,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严格的审查是否侵权的义务,其必要的注意义务是有一定限度。避风港原则在去年已经纳入民法典,具体内容跟着宝安区律师一起了解。

宝安区律师浅谈:《民法典》下的避风港原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平台进行责任管理问题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网络系统用户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发展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能够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知识网络分析用户,并根据不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活动类型主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游戏用户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对“知”作了规定,没有规定是否应知。

  “民法典加强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薛解释说。因为侵权责任法只提到“知道”,关于它是否包括“应该知道”存在争议薛说,《民法典》的条款更加明确,平台也应该对它应该知道的违法行为负责。“这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权利人,减少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张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或未能履行其预见和预见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将被视为属于应该知道的。

  邱比较了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他表示,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更加详细。比如,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将“相应责任”统一为“连带责任”。只要用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对平台的惩罚更严格,更严厉。

  受访专家进行评价说,民法典既沿袭了以往的“避风港原则”(指在企业发生发展网络环境侵权事件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合法通知后,及时依法采取一些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与“红旗原则”(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我们选择视而不见的,应该积极承担国家法律保护责任),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法规规定和吸收司法工作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突破,使我国通过构建起了一个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管理规范市场体系。

宝安区律师浅谈:《民法典》下的避风港原则

  夯实平台责任是网络治理的新方向

  长期发展以来,“避风港原则”被视为一个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免受侵权行为责任风暴的“避风港”。实践中,主张警惕“避风港原则”过渡适用的声音通过不断,而在多起涉平台经济责任公司纠纷案件中,平台也多是以此为由企业进行有效辩护,认为学生自己学习不应担责。

  受访专家坦言,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为了保证内容和信息的快速有效传递,“避风港原则”可以平衡权利人、用户、网络平台方、受众等各方的利益。然而,随着内容共享平台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避风港原则”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甚至成为一些平台侵权盗版的主要形式。

  “该规则在适用时存在某种不均衡的情形,比如我们对于学生一些企业比较优势明显的侵权事实,平台发展是否有事前的注意义务、排查义务,这些研究问题就是应该进行思考。”薛军认为,平台公司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其有无相应的过错,“避风港原则”只是一个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方法之一,不应该成为中国主导的原则。对于他们那些需要反复存在、非常明显、一望可知的侵权行为,平台不能用“避风港原则”来保护管理自己,这不应该已经成为网络平台躲避责任能力承担的借口。

  结合最近几起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件的判决,认为这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滥用“安全港原则”即将成为过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安全港原则”。 对构成“应当知道”的标准和构成侵权的条件作出了可强制执行的规定。 目前,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可以考虑吸收以往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明确界定“安全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

  “不同于起步发展阶段,平台的经营进行交易管理模式研究正在不断发生时间变化,比如一个平台会一对一地与用户通过签订协议,有些企业平台甚至会参与抽成以从中获利,这时候适用‘避风港原则’应该能够更加谨慎。初级阶段是强调学习平台环境保护,现在要逐步压实平台的责任,不能让其纵容平台内的经营者、用户信息侵权,这是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新的方向。”邱宝昌补充说。

  如今,用户生成内容侵权越来越普遍,但受害人要成功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不容易,例如,受害人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例如侵权者众多、难以定位、平台与受害人之间的差距、冗长的过程以及捍卫权利的高昂成本。

  为此,受访专家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应该通过制定修改以及相关国家法律以规范企业用户信息生成教学内容的发展,同时应注重打击与之相关的版权侵权等行为,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考虑问题探索“平台先行赔付”。平台也可以综合考虑采用过滤识别网络技术等方式,建立一个相应的审核工作机制、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就个人而言,要强化学习法律保护意识,避免因上传内容不当造成侵权,发现他们自己被侵权的,可通过向平台投诉等方式具有积极维权,需要提起诉讼的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做好相应的截屏公证等。

  以上是关于避风港原则的全部内容,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目前遇到了法律上的问题,欢迎咨询宝安区律师

宝安区律师浅谈:《民法典》下的避风港原则

  本文摘自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司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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