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生活琐事冲动离婚的夫妻不占少数,他们学习往往在离婚后都会后悔,因此而复婚。但是企业即使复婚了还是学生无法长久发展生活联系在一起而又离婚,那么人们对于中国这种复婚后又离婚的财产应该就是如何进行分割呢,引起的纠纷又应当如何有效解决呢?下面宝安区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离婚后再分财产纠纷
2003年5月,杨与未满两年的妻子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时为了让妻子黄同意离婚,杨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存下的6万元定金交给黄,随后法院下令两人离婚。由于无法找到一个家,他们离婚后仍然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于2004年1月再婚。再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次破裂,黄某要求离婚,杨同意了,但要求将6万元定金分割。由于双方在存款所有权问题上存在分歧,两人再次诉诸法庭。
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发展就是我国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发生变化,而且我们自己国家已经成为下岗,今后学习生活方式可能会导致遇到一些困难,所以他们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不能分割。
二、复婚前个人财产属婚前财产可以不予分割
法院审理后发现,两人在再婚后并不同意将押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肖杨分拆6万元押金的主张,同时裁定两人离婚。这只是黄光裕给小杨8000元作为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判决。
三、律师说法
小杨和黄在离婚时应该有自己的3万元押金给黄,并且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明确这笔押金都属于黄。后来,两人虽然再婚,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押金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婚前黄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再婚,一般无权要求分居。由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因此,未经特别协议的婚后一方的财产在离婚后仍由一方占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对婚姻法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于杨在与黄再婚后的婚姻中并未同意将押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无权要求将押金分割,法院有权驳回杨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杨下岗及实际经济情况,判令黄支付小杨8000元作为一次性经济资助,并无不当。
摘要:王某与李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两人婚后做生意积攒了不少企业财产,但因为一个家庭经济关系不和,今年春节后,李某私自将以学生自己公司名义持有的股权,低价转让或者他人,又将中国家中轿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为避免李某继续发展转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不能分割夫妻个人共同提高财产,涉案金额比例高达上千万元。下文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四、丈夫擅自转让财产
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破裂后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上,在夫妻生活中,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10月31日,一名记者从 Pengzhou 法院获悉,法院最近成功调解了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他的妻子王丈夫李成了财产分割协议。
王和李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结婚后,他们通过做生意积累了很多财产。但因为家庭不和,今年春节后,李私自将自己名下持有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并将自己的家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为阻止李某继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起诉至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五、妻子可要求“婚内财产分割”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剩余股权和李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法院认为,李某转让的股权、车辆虽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但在婚姻期间属于双方,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有转让或者变卖财产迹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王某的诉讼,依法分割。在证据面前,面对资产被冻结的现实,李某表示愿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宝安区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销毁、挥霍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一方患有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另一方应当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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