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终审性质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双重任务,既要适当控制诉讼程序,又要根据证据调查和辩论的结果做出正确的最终判决。"庭审的核心环节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宝安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其基本职能是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由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受处罚以及应受何种处罚。“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其核心在于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和法官的中立主持,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
可以说,法庭审判是公正司法要求最集中的部分,是发现疑点、消除争议、查明真相的最佳场合。朝廷最需要做的是“听众而明”,最需要防止的是“偏信而暗”。特别是要防止法院“走过场”,把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起诉倾向的意见毫无障碍地变成法院的有罪判决。
因此,我们必须逐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让参与审判的各方充分出示证据、发表意见,使证据和意见发挥实质性作用。在庭审中,要充分发挥举证和质证的作用,让薄弱的证据“软肋”充分显露出来,促使控辩双方正确评价司法证明情况,做到对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质证是否到位心中有数。
让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隐形。依法应当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应当要求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否则也应视为依法排除。
庭审中心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企业追求经济法庭审判的实质化而力戒形式化。鉴于庭审所要学习解决的根本利益问题是一个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存在问题,而解决中国这类学生问题,并不只是因为审级提高而变得可以更为简单容易,相反,可能就是因为审级越高、所需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而离事实真相越远。
因此,理想的庭审中心思想主义教育应当是一审中心发展主义。“从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的审判实际情况分析来看,第一审法院的开庭审判几乎是流于表面形式的,第一审法院认为根本原因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纠正一些错误、防止出现误判的作用。
由于公诉方主导了整个第一审程序,法庭普遍奉行案卷笔录中心结构主义,对于这些案件相关事实的调查都采取了宣读、出示案卷笔录的方式,法庭上几乎完全没有其他任何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也几乎从来不是没有技术侦查部门人员对其侦查应用程序的合法性出庭作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为了能够解决他们当时审判实践中得到比较优势突出的“先定后审”、“先入为主”、庭审流于形式等问题,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主要是程序性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庭审的作用,减少了很多法官的主观预断,但实践教学效果并不好。
“主要是法官在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方面并不十分熟悉,不了解这个案件处理主要包括争议的问题,难以实现更好地主持、把握庭审活动,而且同时由于检察监督机关已经不在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也无法通过到法院阅卷教师了解全案证据,特别是对被告人提供有利的证据”。
基于自身各方面对面的综合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完善了提起公诉时的案卷移送制度,恢复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不过也是我们应该也要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另一面,即全案移送制度是有利有弊的,正如有的部分学者提示的那样。
尽管公司现在的法官职业素质、司法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较之十多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程度提高,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并不会因时间而消逝,因为只有法官预先了解基本案情和诉讼证据,容易导致产生先入为主的见解,形成预断,可能造成影响到了法官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后,人民选择法院提出应当及时提醒法官往往不能避免因为这样通过建立庭前阅卷知悉全案情况而形成审前预断,特别是要注意防止抱着对被告人负有罪责的预判和偏见因素进行庭审,从而进一步弱化庭审的功能重要作用。
宝安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坚持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前提下,如何才能逐步深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并进而达到逐步培养形成以审判和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会计制度,是各级领导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不仅需要政府直面、研究并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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