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罚金刑一直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平等性的讨论,因为中国经济以及被告人可以承受工作能力的不同,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同等犯罪行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金实际教学效果研究往往相去甚远。实际上就是平等与不平等问题只是一个相对的,绝对的平等从来不曾存在过。宝安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罚金的性质不同于其他刑罚或侵权损害赔偿,其主要的功能设计不是内部化外部环境成本,而是我们为了一种威慑犯罪。因此,对律师伪证罪罚金数额不得不从相对自由平等、最大化充分发挥刑罚威慑效力的角度分析确定,即根据对律师的不同威慑社会效益处以相应的数额。
一般公司而言,罚金数额必须具有高于律师在其所代理案件中获得的收益,并根据需要具体了解案情(参照前文所述量刑参考),辅之以律师年收益的50%-200%的罚金,两者取其高者,这样的人才能实现最大化罚金刑在律师伪证罪中的威慑效益。
总之,刑法不应成为规范律师执业的常规工具,否则不利于律师职业的进步和发展,不利于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目前,伪证罪批评的根源不在于法律的存在,而在于法律不清、量刑不清造成的过度侦查。从律师的角色定位出发,不应对律师承担太大的义务,应审慎对待是否追究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刑事责任。
当然,正确认识律师义务并不意味着纵容刑事辩护律师的伪证行为,而是科学构建律师自治管理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职业的自治、自律和惩戒制度。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伪证罪,应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确立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步骤和方法。
巧妙地运用罚金刑对贪欲性犯罪的威慑作用,可以直观地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贪欲性犯罪在实践中得以轻松自由地运用,体现司法的权威和正义。被告人王新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他因盗窃罪被判处两年监禁。他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13年5月3日被捕。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被告人王新明,并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新明的一些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市对于石景山区人民需要法院经公开进行审理企业查明: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通过研究使用可以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冒充房主王叶芳(被告人经济之父)身份的方式,在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市场经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古城城市公园店,以出售石景山区古城路28号楼44号房屋安全为由,与被害人徐菁签订一个房屋信息买卖交易合同,约定解决购房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并当场直接收取徐菁定金l万元。
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菁支付的购房贷款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工程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相关房产以及过户过程中手续时,王新明虚假社会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还是工作管理人员能够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行政机关部门查获。次日,王新明亲属将赃款退还徐菁,徐菁对王新明表示选择谅解。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新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为王新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的法律适用有误,予以更正。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宝安律师事务所认为,一审结束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反诉意见是: 王新明的犯罪金额应当是1亿元,属于金额特别巨大的。(即整个案件适用的法定处罚范围应当以犯罪总额100万元确定,量刑应当在10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法定范围内——编者按) ,王新明犯罪数额巨大,仅以完成的30万元为基础,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上述抗议意见。
你能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吗? | 宝安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为您讲解 |
如何区分盗窃赃物与掩饰、隐瞒犯 | 如何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 |
宝安律师事务所来回答如何认定利 | 宝安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卖假货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