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钟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议的焦点是钟在盗窃财物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处理单位财产的职权,窃取、骗取或者侵吞单位财产。宝安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利用工作之便,是指行为人与单位财物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利用容易接触单位财物、熟悉作案环境等便利条件。对钟某行为的定性之所以能够产生一些分歧,缘于对快递企业物品处于何人占有之间存在问题不同学生理解。
实际上,本单位财物不仅需要包括本单位拥有的所有权财物,也包括本单位财务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其他运输中他人以及所有的财物。因为我们处于一个单位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旦毁损或丢失,单位必须要对其赔偿。快递物品在未送达到收货人之前,其仍由快递物流公司保管,应属于中国快递服务公司市场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钟某对运输中的快递物品并没有形成完整单独占有。
从表面上看,钟情利用的是它作为运输快车司机的工作,而实际上利用的是工作的便利。由于Zhong是快递车辆的司机,他的职责是确保车辆和快递物品安全到达目的地,他无权临时管理运输物品,包括处理、转让和销售。
同时,供应商没有授权某个时钟占用、管理和运输货物。因此,钟的盗窃行为并不属于其职务所控制的货物的非法占有,其使用的便利实际上属于便于运输货物的工作便利。可见,钟不构成侵占罪,应构成盗窃罪。
信息不公开交易罪的设立无疑是对基金业“老鼠窝”现象的一种遏制和打击,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原因在于法律不完善。
2009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使用未披露信息交易罪。其目的是有效打击和遏制基金业日益增长的“老鼠市场”现象。然而,自定罪以来,案件很少。
公开数据信息进行显示,2011年以来,因利用公司未公开发布信息技术交易而被判刑的基金项目经理根据已有两名,原光大保德信中国基金管理经理许春茂和原长城发展基金(博客,微博)经理韩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1年。
但最有趣和最具争议性的案件是李旭力,他涉嫌通过交易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本案一审判决再次引起了对“利用秘密信息”交易罪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买卖未披露资料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雇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雇员,违反规定,从事与该等资料有关的证券或期货的买卖活动,或明示或暗示地从事该等买卖活动,而利用未披露资料,而非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资料,作出严重行为。
为明确利用秘密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依据,2010年5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买卖未公开信息犯罪前科和起诉标准,证券交易累计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累计占用保证金30万元以上,累计避免损益15万元以上; 重复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款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相关企业从业工作人员的违规进行交易是基于“内幕信息技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展开的。
宝安律师事务所觉得,作为一种利用未公开信息网络交易罪的行为研究对象,未公开信息是中国发展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全新概念,如何认定未公开信息管理无疑是证券期货犯罪司法社会实践能力极为重要的问题原因之一,或言之,是目前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资源交易罪的一个教学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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