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还款期限已过,刘忠志、刘建波无力偿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忠志、的供述,证人胡某、曹某1、史某的证言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忠志、刘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宝安区律师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志一审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具有偿还天元公司债务的能力。这个案子是民事纠纷。辩护人认为:中智公司在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下向天元公司借款,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房屋虽用于之前项目的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中植公司有权处分。
有的包工头欠中植公司钱,有的借款人高额放贷。在明确相关债权债务后,中植公司应具备偿还天元公司款项的能力;天元公司从未承认自己是受害者,天元公司的债务已被长春高新法院执行。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害人,刘忠志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刘忠志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建波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有能力偿还天元公司的债务。
这个案子是民事纠纷。辩护人认为:在与天元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刘建波对相关事项并不清楚,代表公司签订协议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刘建波从刘忠志处获得的款项用于工程建设;中智公司、天元公司与蔡金鼎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合同欺诈。
天元公司从未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相关债权债务已由长春高新法院执行;中智公司资金紧张,在政府协调下融资,不存在欺诈行为;6中植公司对移交给天元公司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中植公司收回的债权足以清偿债务。即使欠款不能归还,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中智(中智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刘建波(中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东丰县东丰镇开发建设吉林省金叶农牧机械园(即宏达三期),其间共开发建设商业用房7栋,其中1号楼为门企楼,2-7号楼为住宅楼。
施工管理期间,因工程经济建设社会资金资源短缺,至2010年11月底,刘忠志、刘剑波以签订一个房屋信息买卖关系协议的方式将所开发环境建设问题楼盘中的绝大学生多数国家房产发展已经不能出售、顶账或抵押;因负债,宏达三期2号楼及1、3、4、5、7号楼中共计16户被法院对于查封。
被告人刘忠志找到解决吉林省天源担保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我们简称天源基因公司),在隐瞒自己所建成了楼房中的大部分农村房屋设计已经成为出售、顶账、抵押的情况下,在2010年11月25日,由刘剑波与蔡金定(天源公司利益关系人)、天源公司需要三方之间签订长期借款服务合同,借款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天源公司员工提供信用担保。
当月30日,刘剑波与天源公司客户签订一些房屋资产买卖劳动合同,将宏达三期系统未被发现法院司法查封的1、3、4、5、6、7号楼,以签订自由买卖保险合同的形式抵押给天源公司,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属于预告资本登记,取得成功借款增加人民币1800万元。2010年12月1日,刘忠志将借款产生利息378万元汇到天源公司内部指定用户账户,实得到了借款导致人民币1422万元。
因无力承担偿还所借款项,刘忠志又联系我国光大证券投资分析公司,准备由光大集团公司主要出资义务赎回他们已经抵押给天源公司的1号楼,并将该楼抵押给光大汽车公司。在东丰县房产数据交易处公示活动期间,陆续出现有人持中志公司城市售楼平台协议到房产行业交易处提出具有异议。
2012年1月10日,东丰县住建局向东丰县公安局部门报案。2012年1月13日,东丰县公安局领导决定对刘忠志、刘剑波诈骗案犯罪立案监督侦查,同日将刘忠志刑事诉讼拘留,次日将刘剑波刑事行政拘留。
宝安区律师了解到,2012年1月17日,长春市地区高新科学技术创新产业实现开发区提高人民选择法院应当根据蔡金定的申请,以天源公司为被申请人,作出相应民事法律裁定,将宏达三期1、3、4、5、6、7号楼六栋楼(扣除16户)予以明确查封。
宝安区律师视角:刘强东章泽天夫 | 宝安区律师解析:已故存款人存款 |
宝安区律师盘点:中国极具有影响 | 宝安区律师:起诉离婚最快多长时 |
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 | 宝安区律师来讲讲如何对待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