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姚在某国际货运公司(国有企业)分别担任经理、财务人员期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根据其上级公司食品进出口公司《公司内部经营预算试行管理若干办法》等相关考核规定,王在无资格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准发放奖金的情况下,仍指使姚做假账。宝安区律师就来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向上级公司提交虚假财务报表,王将向上级公司申请批复,并从国际货运公司获得半年奖和年终奖。姚将从公司账户提取108、97万元存入其以黄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后王、姚以给公司员工发半年奖、年终奖为名,将上述公款集体、私下均分。其中王、姚分别分得人民币15、7万元、9、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被告人王的辩护律师认为,食品进出口公司《关于试行公司内部经营预算管理的若干办法》是公司内部规章,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并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依据,故被告人王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前所述,本罪中的“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刑法第96条的限制,所以,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完全可以正确,如果人民法院提供依据该内部管理规定为由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公司资产罪,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视为国家规定,是否意味着被告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不一定需要审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有规定的,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2006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工作总结》 ,到目前为止,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由16个条例和40多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省市国有资产委员会制定的1200多个地方性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已初步形成并正在加快完善。
截至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关于国资委共发布了19个规章和82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各地政府国资委共制定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管理文件。
由此我们可见,在我国主要涉及中国国有公司资产进行管理、监督的大多是政府部门规章和其他地方国资委颁布的文件,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主要有2003年5月27日施行的《企业发展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当充分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否违反了《暂行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共分为总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八章。可以看出,《暂行条例》主要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但它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如《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保持和增加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的责任。受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第四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国企负责人的要求,就是不能违反这个规定,私自处置国有资产。
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构成了私分国有企业资产罪,其违反的“国家相关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而非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颁布的内部控制规定。需要我们注意,处理本案的法院认为,因为《暂行条例》规定的较为抽象,所以,对这些问题法律、法规的理解,则可以有效结合不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一个单位会计内部没有规定学生进行。
只要这些资源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单位组织内部审计规定主要是为了学习贯彻执行自己国家经济法律保护法规关于我国国有银行资产质量管理的规定而制定,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技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单位财务内部规定,就可以认为是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
宝安区律师研究认为,这种思想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贯彻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单位的内部规定,有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如果遵循这一思路,刑事法官还必须审查这一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这是一种完全多余的行为,增加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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