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早晨5:40时许,该洗车场老板可以听到中国汽车企业发动声,起床时间看见洗车场的电动拉闸门开着,头晚停放在洗车场院坝内的帝豪轿车正驶出院坝。洗车场老板通过打电话进行询问帝豪轿车以及车主,车主称:“不是我来开车,且车的钥匙(汽车的另一套备用设备钥匙)也在我这里,肯定是对于偷车的。”宝安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因此,帝豪轿车固定车主联系电话向警方没有报案。现场资源勘查时,在洗车场院坝的电动拉闸门的侧面研究发现一掌印(拍照完成后用患者棉签实验提取掌印拭子),院坝东南角墙顶有摄像系统探头。
之后,警方在失窃现场(>一所学校门口)约7公里处取回了交通管制卡,发现被盗的迪好车驶离F县。经过多方搜查,警方锁定了涉嫌重大犯罪的王某,并锁定了被盗车辆的藏身处。2014年9月6日,警方在Z市小区内逮捕了王某,并缴获了被盗的迪豪汽车。
搜查王某住宅后,共找回3套汽车座垫、1个汽车电子解码工具箱、11部手机、1台数码相机、3个汽车DVD液晶显示组件、43个汽车GPS终端和1台手持式研磨机。一个手持式电钻,一个锤子,一个虎钳,一个尖头钳,几个开锁工具。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出生,Z 市人,汉族。1988年,他因故意伤害罪被 Z 市中央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他因盗窃罪被 Z 市中央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在服刑期间被加刑,2008年12月被释放。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被Z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1992年被Z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玉到S县某洗车场,用手推开洗车场的电动门,进入洗车场。他用之前洗车场被偷时丢失的帝豪车钥匙打开车门,偷走了帝豪车。
在经过某校门口时,路过图像被交通监控卡口锁定(2014年8月23日06时19分24秒)。经鉴定,肇事司机为被告人王某。经DNA比对,洗车场电动拉闸侧面的手印拭子与被告人王一致。被盗帝豪轿车经评估价值8、4万元。检方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中心辩称:涉案帝豪轿车,系自己以20000元(实际已支付15000元)从他人的人手里可以买来,并非偷的。卖车人是通过进行网上信息联系方式约定的交车时间、地点。因此,自己不构成一个犯罪。
律师辩称,本案的证据链包含许多疑问或中断,被告应因缺乏证据而被宣判无罪。疑问1:洗车场有监控,为什么不得到呢?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冲到F县的洗车场”。问题2:在什么情况下,洗车机的电动门能被人推开?被告“用手推开洗车机电动门进入院子”的指控缺乏证据。
虽然电动门侧面的手印可能属于被告,但只能证明被告触摸了电动门。由此无法推断被告是在汽车被盗时从汽车上推出的电动快门。疑点三:洗车场路边有天网监视器(律师去现场观察并找到),为什么不去拿呢?被告在没有关键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指控偷车。
如果1、2、3疑点能够消除,监控发现的盗车贼只能说:"2014年8月23日凌晨5点左右,被告王某冲到F县的洗车场。用手推开洗车场的电动门进入洗车场,“偷走车”。疑点四:丢豪车被盗现场到学校大门(>交通管制卡口)距离约7公里,行程时间明显过长,不符合小偷及时逃跑的一般原则。
交通管制卡到达6:19:24,控制方“5:00”需要一个小时以上,即使洗车车主在5:40听到汽车启动的声音,也需要半个多小时; 而这一次,大约7公里的空间,正是被告完成“从别人那里买2万元”的论点的时候。问题5:“用洗车机被盗时丢失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偷走车”,车钥匙是如何到达被告的?没有证据证明前次盗窃案件(2014年8月14日凌晨2时左右S县洗车市场被盗)是被告所为。为什么不做掌纹比较?辩方可能合理怀疑用于DNA测试的“手印拭子”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宝安区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被窃的迪奥汽车在被告手中,而不能证明被窃的迪奥汽车被被告偷走。根据本案证据,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条件时,应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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