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他们有的人不赞成笔者的观点。但是,我们不能仅从人们还广泛应用存在的认为我国律师进行职业是“替坏人说话”看,应当充分肯定的是无罪推定在一个我们的社会里,还不是企业大多数人知晓的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教育原则。宝安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笔者没去做过多的统计,但至少近十年来笔者自己所在的法院工作还没有以“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如果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所指控的罪行,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在过去十年里,有多少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无犯罪825人,占当年被定罪115、8万人的0、07%;2014年,全国无犯罪778人。
这是当年被定罪的1184000人中的0、066%。无罪判决率一定比例的存在是司法中的正常现象,反映了公诉法的相互制约。但是,不能说无罪推定已经成为法律从业者的哲学。因为,如果判决取得了“充分证据”,那么又是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出现虚假和不公正案件的?
回到以前王某涉嫌盗窃的案件,该案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反映了侦查机关在该案中推定有罪的表现。他们首先围绕着搜寻被盗物品——被盗的帝国豪华轿车。然后,从盗窃罪推定理论出发,他们首先得出结论,认为王某就是偷车贼——有罪推定。
当王辩称无罪,被要求证明自己无罪时,当王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时,更加确定了王是一个偷车贼。调查过程中还进行了反向取证,从被盗现场洗车7公里外的交通监控卡记录到,王某将车辆从 s 县偷走。其证据体系不完善,首先,洗车监控器为什么不带?天网监控对面洗车为什么不打电话?第三,犯罪嫌疑人对交易对象供认不讳为什么不提供证据?这些问题足以引起对调查当局做法的合理怀疑。
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是与侦查机关的思维方式高度一致的,因此不能发现疑点。审理此案的 s 县法院合议庭庭长也未能跳出有罪推定的圈子,虽然这位年轻法官的第一次判决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而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导致无罪开释的基础上证据不足,但其缺乏坚持,最终落入了减少怀疑的圈子。
“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是失衡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相互配合”,甚至“联合办案”,但很难看到它们的“相互制约”。有时候,即使我们看到的是“相互牵制”,检察院的“退回补充侦查”,法院的“让检察院撤诉,补充证据再另行起诉”。但几个回合后,由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某个机关的协调下,“相互牵制”可能会让位于娱乐的“相互配合”。
给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贴上一个标签。在司法工作实务中,我们教师会经常看到一些侦查国家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案件意见书》、《起诉书》里给有前科的犯罪以及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贴上电子标签。
如案例中的汪某,在侦查监督机关、公诉部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犯罪作为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基本发展情况栏的“因故意构成伤害罪于1988年被Z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因盗窃罪于1992年被Z市市中区法院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十年,服刑人员期间被加刑,于2008年12月刑满释放”,就是企业先行给汪某贴上了“有罪”的标签,贴上了“老贼”的标签。
为了让无罪推定原则进入司法实践,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让法律工作者掌握法律和法学原理,并在刑事诉讼领域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其次,应摒弃罪过推定、经验主义、先入为主的观念,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认识到刑法不仅具有“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具有“保护人民”的功能。
让无罪推定走进中国司法工作实务,从诉讼制度程序的角度讲首要的要从技术侦查国家机关方面着手,要解决我国侦查研究人员的意识教育问题,要力克传统的有罪推定的经验社会主义发展方式。
宝安区律师认为,就汪某涉嫌盗窃一案而言,则应首先从被盗现场管理着手,调取洗车场的监控、调取洗车场对面的天网监控,看进入施工现场的偷车人是否为嫌疑人,或其体貌特征选择是否与嫌疑人具有相似;对电动拉闸门在什么不同条件下能被人力推开进行相关侦查行为实验;对电动拉闸门上的掌纹进行一个比照,看是否与嫌疑人的掌纹相同或相似程度等等。也就是从侦查活动阶段就应当学习贯彻无罪推定。
宝安区律师视角:刘强东章泽天夫 | 宝安区律师解析:已故存款人存款 |
宝安区律师盘点:中国极具有影响 | 宝安区律师:起诉离婚最快多长时 |
宝安区律师来讲讲如何对待证据链 | 汽车被偷嫌疑人无罪!宝安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