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学生嫖娼时间太长女子报警,律师认为第21分钟起算强奸
21岁的大学生基恩溯半夜在火车站附近被女子领到住宿的地方,该女子问基恩溯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基恩溯同意后,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秦素达成嫖娼协议。但是,因为年少气盛,基恩溯20分钟还没有与秦素完成性行为。
秦素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基恩溯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基恩溯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秦素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基恩溯大怒,对秦素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基恩溯完成。秦素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基恩溯和秦素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基恩溯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秦素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基恩溯殴打秦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恩溯因不满秦素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秦素受伤,经过法医鉴定基恩溯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基恩溯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基恩溯强行与秦素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素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基恩溯和秦素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当秦素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基恩溯已经失去了继续与秦素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基恩溯使用暴力强行与秦素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尽管秦素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基恩溯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秦素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基恩溯从轻处罚。
大鹏律师在线咨询结语:
基恩溯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时候投入到无限的理想之中,其禁不住诱惑实施嫖娼行为,本来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后面实施殴打并强奸的行为彻底葬送了前途,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最低也要判个四五年,大学对于判刑的学生也要开除,这真是一个性冲动引发的惨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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