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6户人家的沿街门面房屋凌晨遭到强拆,房主欲赶赴现场制止,却被及时“控制”,事后,当地区管委会负责人称拆迁公司误拆。下面请和大鹏新区律师一起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
陕西省商南县某镇因修路进行拆迁,两户村民在未与拆迁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子及树木全部被推倒,当时两户村民均不在家。事后,当地政府发文回应称,系施工队误拆
江苏徐州九旬老太因当地拆迁项目被活活掩埋致死,事后,当地回应称拆迁公司在对相邻房屋实施拆除作业时,司机“操作失误”,误将老人房屋碰倒
因家中无人,半夜房屋遭到拆除,事后拆迁方给出天黑拆错房屋,堂而皇之,试图规避法律责任......
试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机缘巧合,“误拆”、“错拆”情形屡屡发生,却又未见消弭之势,到底是失误还是赤裸裸的蓄谋?
误拆,就是一种变相强拆!
补偿不合理,不签字,拆迁方就趁房主不在之时,趁虚而入进行拆除,最后当地相关部门冠冕堂皇地称是“误拆”,这能让人信服吗?这就是给强拆找借口,这就是一种变相强拆,只不过披了一层“误拆”的外衣罢了。
误拆,在实践中,拆迁方就是为了造成一种既成事实,房子没了,进而可以开工建设。
因为是"误拆",通常会是施工方成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相关拆迁部门不会因为“误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次,要证明房子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比较困难,即使证实了,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也不会高于因正常拆迁情况下支付的拆迁补偿款项,违法成本比较低;最后的结果就是,房子没有了,拆迁方便可以肆无忌惮地将拆迁工作继续下去,房主只能向当地拆迁方妥协。
误拆,赔偿就算了?不,涉嫌犯罪!
2011年国务院在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就划下了红线,严令禁止:暴力强拆、行政强拆。
但是有些地方拆迁方认为走合法拆迁途径太慢,并且又有相关地方势力撑腰,往往选择铤而走险。“错拆”、“误拆”就成为了他们惯用的伎俩,事件曝出后,就以一个简单却又让人难以信服的“拆错了”、“误拆了”避开法律规定的程序。
大鹏新区律师提醒:这种小聪明,要付出大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者,即使被认定为失误,确实是“误拆”,就能一赔了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别人的财物损毁,构成玩忽职守罪。
大鹏新区律师提示: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基本准绳,如果你不把法律当回事,就让你尝尝违法必究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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