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地下室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约定,买方事后才知道卖方还有地下室,所以要求过户。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地下室究竟该归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订济南股票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卖方)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苑小区的房屋及其附属房屋、设施设备、装修及相关物品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买方)。原告(买方)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20年11月19日办理了转让。原告(买方)多次与被告(卖方)协商失败。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就同一财产签订了两份房屋销售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了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销售中介合同,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原被告(卖方)以济南股票房屋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约定的房屋销售价格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以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房屋销售中介合同为准,各自行使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明确规定了买卖房屋的面积,未规定赠送地下室或买卖地下室,被告(卖方)名下的地下室具有独立的房地产权证,独立,不属于房屋附属物。因此,对于原告(买方)贾福、原告(买方)卢勤来说,确认历下区佛山花园社区房屋的地下室归其所有,并主张配合转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深圳房产合同纠纷律师知法,用法。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应明确地下室、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详细信息,以确保不遗漏。
合同明确规定,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深圳房产律师指南:购房合同中隐 | 深圳律师咨询网解析:集资建房合 |
开发商违反预约合同应如何确定其 | 深圳房产买卖律师带您了解房产合 |
深圳知名律师为您讲解房产纠纷中 | 房屋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