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老人一方面想给悉心照顾帮衬本人又无处居住的保姆或后老伴儿一份居住保障,另一方面又想把自己的房产最终留给自己的儿女继承。在民法典实施前,居住权并不是法定的物权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法院基于家庭成员应相互扶助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保护老无所依的老年人的善良风俗出发,认为对于已履行了相互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居住权不需要所有权人的明确赋予,而是弱者基于身份获取的生活上的基本保障,为保障老年人、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女性等弱势群体居有定所,提供法律依据。接下来就由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您讲解关如何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住权的设立
民法典物权第十四章划定了居住权制度。此中第三百六十六条划定:居住权人有权根据条约商定,对别人的室庐享有占领、应用的用益物权,以餍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可见依据上述法令划定,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屋宇所有权人经由过程条约或遗言的体式格局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别人的屋宇享有占领、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可以安心居住在房子内,享有居住房子的权利。
二、遗言中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居住权的设立体式格局有两种,即经由过程条约设立和经由过程遗言设立。尽管《民法典》划定以遗言体式格局设立居住权的,参照合用居住权一章的无关划定,然则基于《民法典》承继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较之合同设立居住权,在设立要件上有其特别之处,且《民法典》并未对遗嘱设立居住权作详细规定。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遗言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方式为需要前提,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划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该接纳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条约。可见,条约设立居住权,接纳的是严格书面形式要件。
三、关于遗言设立居住权是否要接纳书面条件
依据《民法典》承继编的划定,遗言的法定方式有自书遗言、代书遗言、打印遗言、公证遗言、录相遗言和行动遗言。平日前四种遗言均接纳的是书面形式,那么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呢,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言设立居住权,自承继开始时设立,挂号并非生效要件。设立居住权的,应该向挂号机构请求居住权挂号。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末经过程遗言设立居住权的居怎么处理
假如也合用自登记时设立,就会面对如下两个题目,一是假如立遗嘱人在生前往挂号机构办理居住权挂号,那末此时立遗嘱人还没有死亡,遗言也未见效,遗言大概存在被撤消、变换以及有效等诸多法令前因。假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之处。二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则居住权人实际将无法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说,无论采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通过遗嘱设立取得居住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面临上述权利实现困境。
基于遗言承继的特殊性,经由过程遗言设立居住权,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划定,因承继获得物权的,自承继开始时产生效能。承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端。那末经由过程遗言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您讲解关如何设立居住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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