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了《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被告(买方)购买原告(卖方)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房屋,建筑面积为63.93平方米;
(2)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50000元,被告(买方)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买方)作为买受人采取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在收到未获得贷款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如仍未批准或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接到贷款机构或居间服务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支付给出卖人;
(4)买受人逾期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超过30日的,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出售方支付违约金。
前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卖方)作为出卖人,严格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于2020年7月13日配合被告(买方)完成了网签,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银行贷款所需的面签手续,于2021年1月12日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2021年2月4日,经贷款银行放款,被告(买方)支付原告(卖方)房款860000元,经原告(卖方)多次催促,仍有80000元尾款至今未付,严重损害了原告(卖方)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买方)的行为已严重违约。
法院审理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该合同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剩余购房款支付问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均认可剩余80000元房款被告(买方)尚未支付,故对于原告(卖方)主张被告(买方)向其支付剩余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就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关约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原告(卖方)既主张剩余房款的逾期利息损失,又主张违约金,但原告(卖方)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现被告(买方)认为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
法院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结合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酌定以未支付房款8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购买方在接到贷款机构或居间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自行支付给出售方”,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为2021年2月4日,故上述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起算点为2021年2月20日。
关于深圳房产案件律师费以及保全保险费。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被告(买方)对原告(卖方)上述费用支出并无异议,法院对原告(卖方)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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