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中,“租房”一直是广受热议的话题之一,房屋租赁也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之一,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租房过程中,有可能会遭遇各种问题,如房东不靠谱、中介不讲理、房屋租赁合同有陷阱等,所以大家要多加留心,在尽可能情况下,多学习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正所谓平时多学法,遇事有办法,那么在租房过程当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来看看深圳房产纠纷律师的讲解吧!
一、临时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研究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服务合同管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制度建设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如何认定一个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超过该期限的部分租赁无效。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主管机关批准延长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延长租赁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提示】
临时建筑物的非法租赁合同无效,除非在首先辩论结束之前得到批准和有效。
二、未备案的租约有效吗?
《房地产企业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通过签订书面租赁服务合同,并向房产信息管理工作部门人员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进行租赁服务合同未按照相关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以该约定为准。除非另一方承认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是法律上的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的有效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的占用费和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和使用费。
四、"一房多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 “出租人为同一处所订立多份租赁合同,承租人主张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顺序认定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可以办理进行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先订立的;。
不能没有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可以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一个合同管理优先。
希望法律科普能够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守法,如有法律方面的需求,欢迎您在线咨询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我们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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