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价使赠品成为开发商商和吸引客户的重要营销手段。但是看房的时候,说好的送一个大阳台,但是交房的时候,我该怎么办?深圳房屋律师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21岁的女子李想买一套单身公寓,于是来到岳阳楼区的一个社区,向一家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几天后,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她参观了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地板平面示意图来看,他们购买的房子类型也有阳台标志,并表明这部分是一个完整的礼物区域空间。
因此,李当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了20.82万元的首付款,剩余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于2019年5月1日交付。
然而,当李收到房子时,他发现他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所以他拒绝收到房子,拒绝提交贷款程序的信息,也拒绝支付剩余的房子。
房地产公司将李某起诉法院,李某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增设阳台是对原房屋的改造,开发商将其作为全礼品区空间赠送给购房者。因此,购房者可以增加房屋的实用面积,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无疑对购房者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李某购买涉案房屋与此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增加的阳台部分一致。李某不接受房屋是合理的,因为涉案房屋没有增加阳台,并声称交付的房屋在没有阳台的情况下无法满足其购房需求,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应支持终止合同的要求。
最终,法院裁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82万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包括在内,也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所谓的礼品区往往不像产权区那样明确具体约定,包含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开发商和购房者应权衡利弊,合理谨慎地看待礼品区,避免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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