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原则上购房人不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如果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其支付房款构成实质障碍的,可以主张免责。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比如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被医学隔离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导致确实无法按约付款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疫情影响发生前购房人已经存在迟延支付情况的,一般难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此外,购房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还应注意履行通知、及时减损以及提供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最高法关于企业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指导教师意见(二)》第一条第4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可以导致出卖人不能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直接导致买受人不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
当事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风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充分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根据市场公平理论原则方面进行工程变更。
(2021)沪0118民初6208号案件:购房人陈某某进行主张系因案外人欠付其担任国家法定代表人的新喜公司企业工程款,且受疫情发展影响,导致陈某某付款管理能力水平受限。对此,本院学生认为,新喜公司与陈某某系相互学习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
陈某某以案外人未向新喜公司没有履行政府债务而不履行自己付款责任义务无法律理论依据;而疫情的爆发原因导致陈某某付款业务能力方面受限,亦非陈某某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理由。故本院对陈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2020)沪0101民初15934号案件:购房人金某某等二人辩称系因疫情发展导致企业征收补偿款延迟时间发放,从而可以导致其未能按期完成付款一节,鉴于付款管理义务系属金钱作为支付以及义务,而买卖交易双方就房款支付方式可能因征收工作事宜问题导致网络延迟一节并未及时作出一些相关业务约定,故金某某等二人所称情节已经无法真正成为中国免于自己承担经济合同项下违约风险责任之理由,本院对金某某等二人该项技术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至于金某某等二人辩称出卖人施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后仍要求公司付款一节,鉴于我国此时金某某等二人付款消费行为能力尚不系统构成解约事由,如金某某等二人在指导后续宽限期限内可全面提高履行付款义务,则合同关系仍然可予履行完毕,故金某某等二人所称情节设计对于施某某按约行使行政合同解除权并无直接影响。
至于金某某等二人已实际情况支付信息全部房款一节,鉴于金某某等二人付款购买行为系属单方面付款这些行为,且施某某在金某某等二人支付平台后续房款之前既已取得并实际有效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故金某某等二人后续付款这一行为模式无法达到阻止施某某解约行为之法律法规效力。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故黄浦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金某某、被告黄某某所签《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市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金某某、被告黄某某偿付原告施某某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