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烂尾楼按揭贷款的案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买房不仅仅是付钱那么简单,还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
故事的主人公是徐先生,他在2014年购买了一栋别墅,并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但是,开发商因为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2018年,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随后,徐先生因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
银行当然不乐意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徐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徐先生应该继续还款。但是,徐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的看法就不同了。他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徐先生有权终止个人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开发商应该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而且,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与最高法的解释相抵触,对徐先生没有约束力。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银行无法成立徐先生返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购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以免遇到烂尾楼的情况。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深圳房产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买房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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