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后,对批捕阶段的辩护更显重要。能够在批捕阶段说服承办检察官不批捕,就等于说服公诉人。在批捕阶段的承办检察官常常不愿与辩护人面对面交流,那么,辩护人在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时,应掌握哪些原则和技巧?仅仅几分钟,检察官就想听辩护人说些什么?辩方和检验之间如何实现有效沟通?
明确事实基础
批捕阶段的辩护,有时会处于“鸡同鸭讲”的状态,为什么呢?因为辩护人无法看到侦查机关的《提前批准逮捕书》,无法了解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辩护人仅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就得出“案件事实”,可能就会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情况大相径庭。比如某强奸案,嫌疑人辩解男女双方在半小时内连续发生了2次性关系,第一次女方有抗拒,第二次是女方主动的,而侦查机关在报捕时认定双方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即女方抗拒的那一次。在与检察官沟通时,辩护人应当全面、客观梳理案件情况,双方尽可能在一个频道上,这是辩、检建立有效沟通的前提和基础。
辩:你好,请问你是某某案件的承办人吗?
检:是的。
辩:请问你已经审查过案卷材料、已经提审过嫌疑人了吗?
检:已经看过、提审过了。(如果检察官还没有阅卷、提审,建议双方约定时间,等检察官阅卷、提审后再沟通)
辩:我通过会见嫌疑人、与侦查机关沟通,我这边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况是...............(简要陈述案件经过,建议事先画好“案件时间轴”,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如果你认为我陈述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报捕认定的情况相差不大,我将以上述案件情况为基础,陈述辩护意见,你看可以吗?
检:可以,你说(如果检察官说案件情况偏差较大,辩护人应当说明辩方这样认定案件情况的理由,比如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多次说过“二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这样的话,建议检察官可以审查一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带上实物,眼见为实
侦查机关报捕时,报送给检察院的是纸质案卷,一般来说很少移送实物证据。比如,一宗非法经营IQOS烟弹案,笔者从案管中心获得检察官的姓名、电话后,发现是一位女检察官。笔者得知侦查机关报捕时没有移送烟弹实物、于是在与检察官面谈时,笔者带了烟弹实物,现场拆解烟弹,讲解烟弹结构,否定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印证烟弹嫌疑人主观上并不明知烟弹属于烟草制品的辩解。一宗涉嫌销售假冒苹果airpods耳机案,笔者预判检察官可能也没有见过涉案的耳机实物,于是,我们将涉案的4款耳机与手机连接的情况拍摄了视频,提供给检察官。
承办检察官愿意听取辩护人的真知灼见
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办案责任终身制,承办检察官肯定不想办错案,绝对愿意听到辩护人的真知灼见。此时,辩护人不应把检察官视为立场对立的控方,在阐述辩护观点时,应当全面、彻底,不宜“藏着、掖着”。
分析、预测证据体系
批捕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但是辩护人应当做到“眼中无证据,但心中有证据”。即辩护人要有证据预测能力。比如,在会见时,嫌疑人说自己尚未签署鉴定意见告知书,但不代表侦查机关没有启动鉴定或不打算鉴定,有可能是正在鉴定中。辩护人通过分析嫌疑人的无罪辩解,预测证据体系,认为嫌疑人的无罪辩解的逻辑是成立的,才能提出无罪辩护观点。辩护的宗旨是“有理说理,无理求情”,但是这个理,是在全面分析、预测证据后的公理,不是偏听偏信的歪理。
掌握好沟通的时机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会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的第7天或第30天之内报捕,相应的检察院会在第14天或第37天之内决定是否批捕。但是,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不是一定会把期限用满、用足。
比如吴签涉嫌强奸案,是在刑拘后的第16天被检察院批捕的。这种情况显然是侦查机关没有用满30天的刑拘期限就报捕了。所以,辩护人应当密切追踪案件的程序走向,一旦侦查机关报捕,辩护人应当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建立沟通。
用案例加强说服
一些新类型案件,在是否构罪、定性等方面,其实司法机关也“吃不准”。侦查机关会用此类案件在某地已有有罪判例,来加强指控,说服检察官。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辩护人要对控方判例作细致分析,同时加强收集辩方判例。比如挖掘控方案例中认定的事实细节与本案事实存在的差异点,从事实基础上减损、否定控方判例的参考价值。对于辩方判例,不局限于生效判决,一些当地在办的类似案件,如果出现不批捕的,也具有参考价值。
电话、当面沟通,不宜复述书面辩护意见
电话、当面沟通,尽可能不要重复书面辩护意见的内容。书面辩护意见比较全面,而电话、当面沟通,应当画龙点睛,直击要害,表明立场,引起检察官的共鸣。
比如某失火案,嫌疑人租赁的房屋,电线短路起火,火势蔓延,烧毁了半个古镇,损失过亿。我们了解到侦查机关指控的逻辑是“谁使用、谁负责”。嫌疑人虽然不是房主,但作为房屋使用者,未尽日常检查电线的义务,就应当为失火承担责任。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我们强调:谁使用、谁负责,会不当加重使用者的消防义务和责任。如果检察官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正常使用办公电脑等电器,因为电线短路起火,烧毁了整个检察院,是否意味着检察官也要承担失火罪的责任。
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辩护工作有哪些:
1.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同时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内容,
通过办案机关的讯问、向当事人出具并让当事人核对的书证、物证,能够把握办案机关现阶段掌握的证据情况,以便后续提出法律意见(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辩)。
律师会见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比如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何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录时应如何进行更正等等。
我们通常会告知当事人,讯问笔录的内容来自于当事人,是当事人能够把握的证据,如果有不实记录你不去要求更正;如果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你不去主动要求记录,后面这些笔录就是指控你有罪的证据,等到了法庭再想去辩解、推翻,难度可想而知。所以刑事辩护,如何与当事人尽快会见、有效沟通、依法做好讯问笔录是第一堂功课。
2.提出申诉、控告
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虽然现阶段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相对文明,但刑讯逼供、不实记录等情况仍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情况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由于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成为了解案情重要、提出辩护意见渠道。但是实务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侦办情况,或是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公安仍在侦查、或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
想要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基本案情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如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罪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所谓“空口无凭”,能拿出“成品”的文书,办案人员才会觉得有和你沟通的价值,同时辩护律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出具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做出更精准的认定,防止冤假错案。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至关重要,当事人被批捕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已经错过批捕环节辩护的当事人来说,后面要做的是力尽可能的补救,而非是坐等。
当然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一类是极少数确实没有任何无罪、罪轻辩护空间的案件,大可不必浪费时间、精力;另一类是当事人受人误导,相信侦查阶段辩护“无用论”(同样适用于检察院阶段“无用论”),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是需要律师、当事人、家属三方的有效配合才可能争取,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的情况下,趁早放弃。深圳免费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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