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有权查询个人存款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会自己调取证据,而是让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证据。但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银行单位必须配合调取。例如在去年扬州市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中,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到扬州农商行调取银行流水就遭到拒绝。北京市高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如果在非执行案件中极可能就会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遭到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银行流水信息无疑属于个人隐私,可见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提供个人银行流水。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如果是有关机关查询的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存款的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而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是无权查询个人存款的。
如果是代为查询或为已故亲属查询的话,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代办委托书。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查询。
依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无权查询个人存款的,商业银行可直接拒绝普通金融消费者如果发现被非法查询利用自己的金融信息,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中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投诉,保护自己的金融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