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 福田赛格广场律所解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的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的规范化。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福田赛格广场律所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复(1994)3号)答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下梳理:
第一: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期限,则有约定从约定,诉讼时效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如果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则首先,双方可以就付款期限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若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从收到标的物时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不管是否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买受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欠据或者欠款条,则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则从买受人出具欠据或欠款条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如果买受人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出卖人出具了含有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内容的欠据或欠款条,则买受人事后就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出卖人不因此丧失胜诉权。深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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