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克瑞斯、曲瑞可系夫妻关系。曲瑞可于2019年1月怀孕,同年4月8日在普陀医院进行了孕期保健服务登记造册,进行母子健康检查。曲瑞可于2019年8月27日、9月9日、10月7日三次在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彩超检查。2019年10月9日,曲瑞可分娩生产克瑞斯儿子,出生时即为唇腭裂。2020年7月10日、12月31日克瑞斯儿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检查。2020年7月16日,克瑞斯儿子到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手术治疗,住院5天;2021年1月10日,克瑞斯儿子再次到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手术治疗,住院4天。
一审法院认为,曲瑞可在妊娠期间,到普陀医院和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孕期胎儿B超检查。后其分娩生产克瑞斯儿子,出生时即为唇腭裂畸型。虽然唇腭裂先天性缺陷并非诊疗行为所致,但就普陀医院、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确认普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克瑞斯儿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不足,该过失和不足与被鉴定人克瑞斯儿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依该鉴定结果,妇幼保健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院综合考虑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虽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轻微,故酌定赔偿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合理经济损失的20%为宜。普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克瑞斯儿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故该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医疗费的请求,其所提交的证据经该院核查,应为7,786.67元。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手术康复用品费2,650元的请求,提交了相关付款凭证佐证,且其术后所需康复用品客观实际,该院照准。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护理费的请求,依克瑞斯儿子两次住院治疗时限9天及护理人2人和2021年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中居民服务业(护工行业)每天128.68元计算,应为2,316.24元(128.68元×9天×2人)。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依克瑞斯儿子住院时限9天及每天100元计算,应为900元(100元×9天)。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营养费5000元的请求,因克瑞斯儿子系幼儿,且两次术后增加营养系身体健康的良好恢复所必需,所主张的数额亦不过高,该院予以确认。
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隔离费用2,500元的请求,虽未提交证据佐证,但疫情期间外出就医发生政策性隔离,系客观事实,且其主张的数额适当,该院照准。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交通费8,870元的请求,所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证据虽存在瑕疵,但多次检查、治疗的往返过程中,发生交通费确属必需,故该院酌定为6,000元。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精神抚慰金4万元主张,因克瑞斯儿子唇腭裂畸型确给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且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和不足,故符合法定的精神抚慰条件,该院酌定为3万元。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护理人误工费的请求,因己主张护理费,且该费用己成立,故其误工费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中,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申请对妇幼保健中心、普陀医院的诊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该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月2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普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克瑞斯儿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但该卫生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书写不规范存在不足;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不足,该过失和不足与被鉴定人克瑞斯儿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克瑞斯、曲瑞可交纳鉴定费17,000元。
为确保子女出生不存在身体缺陷,父母都会定期到医院进行各项身体检查,若医院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子女存在身体缺陷,子女出生后确有身体缺陷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克瑞斯、曲瑞可认为妇幼保健中心、普陀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福田岗厦律师因其医疗过错导致未能及时查出胎儿唇腭裂,给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家庭造成损害和精神痛苦。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妇幼保健中心、普陀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3,367.77元。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各项费用合计为36,263.52元。三、驳回克瑞斯儿子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妇幼保健中心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第二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以“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安精神抚慰金4万元主张,克瑞斯儿子安唇腭裂畸形确给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且妇幼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和不足,故符合法定的精神抚慰条件,该院酌定为3万元”,这一事实认定有误且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虽然造克瑞斯儿子安唇腭裂这一后果中,上诉人存在过失与不足,但造成这一后果的过失与不足是因为:1、未持续联系孕妇;2、未告知到上级医院进行三级检查;3、报告书写不规范等原因。而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述过失与不足,不符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及因素。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表示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3万元过高,同意给付1万元。
被上诉人克瑞斯、曲瑞可克瑞斯儿子安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普陀医院未作答辩。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福田岗厦律师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较高,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用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平复受害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本案中,克瑞斯儿子出生时即为唇腭裂畸型,并因此进行了相关治疗,该病情对克瑞斯儿子今后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将终身承受身体残缺的痛苦,承受残缺所带来的心理上的痛苦,因为缺陷婴儿的诞生,其家人亦会因此背负沉重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缺陷婴儿及其家庭的实际问题,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福田岗厦律师综上所述,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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