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分享一起父亲倒车不慎压倒自家两岁孩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该判决最近也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合计赔付111万。
案例2:梅州一父亲倒车撞死2岁女儿 保险公司被判赔18万
梅州一位父亲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年仅2岁的女儿撞死,悲痛过后,这位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还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7万多元。
父亲倒车不慎撞死两岁女儿
去年7月,梅州的张先生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五华县安流镇一砖厂运载砖块,倒车时因避让耕牛,货车右后轮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儿晓莉,晓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张先生、晓莉负同等责任。张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登记在其妻子陈女士的名下,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项目,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悲痛过后,张先生及其妻子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让他们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张女士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受害者晓莉是陈女士和驾驶员张先生的女儿,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这让张先生夫妻两人没有办法接受,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张先生夫妻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33万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约定对家属免责
五华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提供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在免赔范围作出明示的告知义务的证据。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肇事货车造成晓莉死亡损失与造成其他第三者损失并无不同,若保险公司因晓莉是投保人的女儿就免除责任,有悖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陈女士的利益。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外,还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共7万多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泰州新手女司机开车撞死亲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已过半百的女儿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出了意外将老妈撞倒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老爸放弃女儿民事赔偿,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肯定回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新手开车回娘家撞死老妈
今年3月23日,对于涂金娥来说是黑色星期天。52岁的她,考取驾驶证后一直没有车开,3月初她买了新车,这天上午,她开车回娘家看望父母,10时许,因家中有事,她告别父母开车回家。由于车是新买的,对档位还不是很熟悉,她将车从娘家门前的水泥场倒车至公共道路时,从后视镜中看到送她的老母亲站在车后侧,一紧张,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子猛向后冲,将老母亲碰倒后又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涂金娥悲痛欲绝。因被害人是其母亲,其父对她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以涂金娥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涂金娥的父亲承诺不向女儿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对她免除处罚,因涂金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免于刑罚,检察机关对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不该?
涂金娥为肇事的车辆在泰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涂金娥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理赔, 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20629.50元。泰州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认为:涂金娥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承诺,不再向涂金娥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理应也不承担赔偿之责。
涂金娥的父亲向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家庭关系和睦,事故发生是因女儿涂金娥过失造成的,事发后女儿非常痛苦,他表示谅解。他向检察机关作出放弃要求女儿民事赔偿的承诺,仅表明不要求她个人赔偿,并没有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涂金娥的父亲委托律师将泰州某保险公司、涂金娥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0629.5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仍有超额,应由被告涂金娥按责赔偿的部分损失予以放弃。
法院判决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涂金娥特定的亲属关系,考虑到本起事故纯属过失所致,不要求涂金娥本人作出民事赔偿,符合情理。原告自始至终没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放弃被告涂金娥的赔偿义务为由进而推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免除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靖江法院最终确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116629.5元,以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额的80%计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合同条款:撞死家庭成员不赔
通常车子交保险,往往会投保交强险、驾乘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在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这个条款,简单地解读,就是开车的驾驶员撞死自己的亲人,将不能获得理赔。这个条款,源自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
车险合同相关条款不合情理
撞死家庭成员不赔?就算是年年买车险的私家车主,恐怕也鲜有人知道这个规定。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驾驶员撞死撞伤了自己的亲人,或者驾驶员自己在事故中伤亡,就不能获赔了呢?“很多车险合同上确实都有,这是合同约定。但我个人认为很不近人情、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福田岗厦律师律师说,“保监会设定这个条款,当初是为了防止骗保:自己人串通起来出事故,通过自己人撞自己人获得赔偿款,或者是亲人中一方假借是事故,故意伤害不知情的另一方,以此害人并获利。”
福田岗厦律师说,保监会的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概率极低。“谁会拿亲人开生命玩笑?如果为了骗保,不是亲人不也一样可以骗吗?”关于条款中“家庭成员”的理解,也有很多争议。福田岗厦律师认为,所谓家庭成员,应该指的是直系亲属。“合同说起来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协商的,但这种条款我能改吗?我要改,保险公司肯定不答应:你要买,就是这样,要么就不买。”而事实上,每家保险公司对此的约定又一样,车主别无选择。
保险赔偿排除家属属无效条款
“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这一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骗保的道德风险,但这样却将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利用这样的情况骗保的毕竟是少数,而且保险法对骗保不予赔付的规定,以及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设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骗保行为。梅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如果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就会使得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有违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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