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其他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福田区律师

主页 > 其他纠纷 > 福田区律师 >

深圳益田村律师讲性服务后被打伤算工伤吗

时间:2021-12-18 14:09 点击: 关键词:暴力侵害,工伤保险,深圳益田村律师

  上诉人白思恩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社保局”)以及原审第三人xxx沐足阁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26日,白思恩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诉称其为xxx沐足阁推拿部员工,其在工作期间遭到客人暴力伤害,请求认定为工伤。白思恩相继向东莞社保局提交了证据材料。东莞社保局受理后,依法要求xxx沐足阁就白思恩申请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意见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白思恩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白思恩被Z某伤害一案处于刑事诉讼阶段,东莞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东莞社保局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通知。2015年3月23日,白思恩向东莞社保局提交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9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该案的《生效证明书》,东莞社保局遂恢复工伤认定。综合取得的证据材料,东莞社保局确认案件事实为:xxx沐足阁技师白思恩,2013年9月8日21时许在为客人Z某沐足期间,与Z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两人聊家常,在此过程中Z某情绪激动用刀将白思恩割伤,在白思恩挣扎过程中,Z某再次持弹簧刀划了白思恩的身体数刀,造成白思恩全身多处受伤,后白思恩被送至东华医院治疗。东莞社保局认为白思恩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深圳益田村律师故东莞社保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54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白思恩以及xxx沐足阁。白思恩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明》、《起诉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证据材料清单》、白思恩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事故证人证言》、《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东莞东华医院疾病证明书》、《补偿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离职书》、《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东莞东华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据、《工伤认定申请撤销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原审庭审笔录等。
 

深圳益田村律师讲性服务后被打伤算工伤吗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益田村律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规定,东莞社保局作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2014年3月26日,白思恩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就其于2013年9月8日所发生的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东莞社保局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的通知,后于2015年4月2日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54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白思恩及xxx沐足阁,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白思恩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深圳益田村律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白思恩受伤经过是:在酒店咨客的介绍下,Z某选择了288元的沐足项目。沐足期间,女技师即本案白思恩与Z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两人聊家常时,白思恩遭到了Z某的暴力伤害。同时,白思恩在本案诉讼中表示xxx沐足阁提供288元沐足项目是公开的,包括性服务,白思恩受伤是发生在提供性服务后聊家常时,沐足项目时间还没结束。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前提是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白思恩向客人所提供的服务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工作。故白思恩本案中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白思恩请求撤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54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认定白思恩所受伤害为工伤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白思恩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白思恩承担。

  一审宣判后,白思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365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54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东莞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白思恩的所受伤害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判令东莞社保局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称,本案中白思恩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责任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白思恩受伤经过是:在酒店咨客的介绍下,Z某选择了288元的沐足项目,沐足期间,女技师即本案白思恩与Z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两人聊家常时,白思恩遭到Z某的暴力伤害,同时,白思恩在本案诉讼中表示xxx沐足阁提供288元沐足项目是公开的,包括性服务,白思恩受伤是发生在提供性服务后聊家常时,项目时间还没有结束。《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前提是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白思恩向客人所提供的服务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工作。故白思恩本案中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这里,一审法院很明显是自相矛盾,并且没有任何依据的,因为白思恩与xxx沐足阁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本身东莞社保局是没有异议的,是确认的,这就证明白思恩提供沐足服务本身不是违法的,而且白思恩为有营业执照的沐足店提供正常的沐足就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不能因为白思恩在东莞市的大环境影响涉黄就认定白思恩的所提供沐足的行为都不合法,一审当中也不是白思恩自称沐足包括性服务的,并不能因此证明白思恩是明知违法还违法,这一点xxx沐足阁肯定不会承认违法的,因为,提供沐足本来就是合法的,本案关键是,白思恩受伤时仍然是在提供沐足服务而性服务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受到的伤害,就凭这一点就是一定符合工伤的规定。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就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白思恩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白思恩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东莞社保局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白思恩受伤的事实过程是白思恩系xxx沐足阁技师,2013年9月8日21时许在为客人Z某沐足期间,与Z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两人聊家常,在此过程中Z某情绪激动用刀将白思恩割伤,在白思恩挣扎过程中,Z某再次持弹簧刀划了何的身体数刀,造成白思恩全身多处受伤,后白思恩被送至东华医院治疗。在一审过程中白思恩说明提供的沐足服务并不是单纯的沐足服务,是包括性服务的,且在上诉状中也对此确认。东莞社保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是基于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本案中白思恩从事的“沐足工作”,实质是打着沐足的招牌而变向的提供性服务,这是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行为,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另,不能将白思恩提供的性服务割裂来看,白思恩提供的服务是288元的完整的服务过程,虽然白思恩主张是在性关系结束后上诉人受到暴力侵害,但不能将此过程机械割裂,单纯认为其停止性关系时就是在从事合法工作。综上,白思恩从事的“沐足工作”并非劳动法所保护的合法工作,其在此过程中受到暴力侵害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白思恩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xxx沐足阁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本案法律事实。另查,白思恩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一、撤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254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由东莞社保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白思恩向客人提供288元沐足项目实质包含性服务,白思恩对此不否认,故不能将沐足服务和性服务割裂开。不论该项服务是否公开,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从事非法劳动受到暴力侵害,不属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工伤情形,故东莞社保局对此不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白思恩提出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对白思恩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深圳劳动工伤律师

 

深圳益田村律师解读连带责任相关 深圳益田村律师从王力宏事件看婚
深圳益田村律师讲性服务后被打伤算工伤吗 http://www.fztysw.com/futianqulvshi/449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