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于某驾驶的小型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省道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于某不负责任,赵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与赵某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规定余某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任。余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后来,余向保险公司报告并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先支付了车辆损失,余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后来,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赵。
法院审理
余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赵某达成调解,余某收到赵某赔偿金2000元后,表示双方未来两清无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方损害保险标的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前放弃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岗厦律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余与赵达成和解,放弃向赵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于某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向另一个案件要求赔偿。
一些被保险人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误认为在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获得肇事者的车辆损坏赔偿后,他们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所有索赔。保险人的赔偿权是为了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过度收益。事故发生后,达成赔偿协议并免除其他责任的,保险公司无权索赔。保险公司在不知道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索赔属于不当得利,被保险人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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