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是一种贪婪的犯罪。追回贿赂的非法收入是遏制贿赂蔓延的水壶底部的工资。《刑法》第六十四条、《监督法》第四十六条、《监督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都对追回违法收入作出了原则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仍在探索追回贿赂违法收入的具体操作。
深圳福田区律师所准确定义什么是非法贿赂收入,是没收、追回或责令退还违法收入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充分吸收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非法贿赂收入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实践中遇到的通常是财产利益,是指通过非法贿赂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不正当财产。准确理解非法贿赂收入财产利益的含义,需要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贿赂手段的的性质
非法贿赂手段中的法律不限于刑法、监督法、政府处罚法等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督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单行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贿赂违法所得所指的贿赂,不仅包括涉嫌贿赂犯罪的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贿赂违法行为的行为。
一是涉嫌贿赂犯罪的行为。贿赂犯罪依照监督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监事会专属贿赂、有影响力的贿赂、单位贿赂、介绍贿赂、单位贿赂、监事会和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
第二,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非法贿赂行为,或涉嫌贿赂等犯罪,但情节较轻,经批准后不得移送起诉。在实践中,贿赂者的处理比例较低,大量贿赂者不得依法移送起诉,因为他们在被起诉前主动解释贿赂行为,在解决重大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然而,贿赂的违法行为和大量不正当的财产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追回违法所得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如果不将贿赂违法行为纳入惩罚,无异于牛栏关猫,必然导致贿赂成本远低于贿赂收入,不利于遏制贿赂,贿赂调查的效果也将降低。
它包括直接财产和间接利益。
深圳福田区律师所对违法所得的定义参照两高、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逃跑、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以下简称规定),即非法所得是指直接或间接贿赂非法手段,取得不正当财产。
一是直接产生并取得的不正当财产。这部分很容易理解,如果被调查人通过贿赂获得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贿赂的非法收入;被调查人通过贿赂直接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收入为非法收入。
第二,间接产生并获得不正当财产。在实践中,通过贿赂非法手段获得大量的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如贿赂者在承担项目建设后获得巨大的经营利润。这些利润是贿赂间接产生的不正当财产,也是非法收入。贿赂人必须从底部抽工资,才能有效阻断贿赂动机。
第三,关于非法收入转化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贿赂者将贿赂非法收入用于购买房地产、书法、绘画、玉石、珠宝或投资股票市场、开设公司等,其投资形成的财产是否属于非法收入?增值部分是否应被没收?另一个例子是,贿赂者使用贿赂非法收入建造房屋、装修、与自己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混合的,应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握,我们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两种被视为非法收入的情况,以及追回和没收等值财产的规定,以防止贿赂者逃避追回。也就是说,如果非法收入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其他财产,转换后的财产应视为非法收入;从非法收入、转换后的财产收入或与非法收入混合的财产相应部分的收入,应视为非法收入。有证据证明,依法追回的违法所得不能被他人善意取得、损失价值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回,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非法手段与所得利益有因果关系。
在掌握贿赂的非法收入时,必须强调财产和水果的不正当性,以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谓的不正当性,是指追回的财产和水果必须通过非法贿赂手段直接或间接产生,两者是相关的。强调不正当性,表明监察机关依法保护有关人员和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追回不正当财产。
正确把握违法所得的不正当性,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为什么间接非法收入数额难以确定,如通过非法贿赂获得商业机会的巨大利益,通过价格认证或委托鉴定确定合理成本,扣除合理成本;更好地理解为什么非法收入只被认定为非法收入。
涉案人员和单位未实际取得违法所得,甚至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的,不得按照预期利益或者行业平均利润率追回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涉案人员和单位取得的财产与非法贿赂手段无关的,不得认定为违法所得。被调查人中标项目后,为催促项目款向业主单位领导行贿的,项目款本身属于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另一个例子是,被调查单位有资格获得财政补贴,贿赂相关领导尽快分配补贴,不得认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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