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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律所谈轮流赡养不是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理由

时间:2022-02-28 11:42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所,谈,轮流,赡养,不是,拒绝,支付,

  案件详情:原来,被告是兄弟姐妹,母亲是吕素琴。母亲吕素琴和第一任丈夫刘少礼有五个孩子,刘艳飞、刘启华、刘启山、原告刘丽杰、被告刘启东、第二任丈夫刘少恩有两个孩子和被告刘启林,现在两个丈夫和孩子刘艳飞、刘启华、刘启山已经去世。母亲吕素琴由女儿刘艳飞抚养,后来因刘艳飞生病去世,自2020年起由原告刘丽英抚养。母亲吕素琴现在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能照顾自己。同时,她分不清孩子和日常事物。她需要全年照顾她。

  另查,福田区律所据原告刘丽英介绍,吕素琴目前对药物治疗没有特殊需求。再查,吕素琴由社区每月发放100元老年补贴卡,现在被告刘启林处。据原告介绍,老人的财产状况有一栋楼。村里有一栋房子,另外4万元由吕素琴孙子保管部门用于老人死后的丧葬费用。吕素琴除了没有实际补贴的补贴卡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根据《辽宁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数据》,全体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203元,即每月1850.25元。

  刘丽英向一审法院起诉:三名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母亲赡养费和护理费1500元,母亲社区补助费100元。事实原因:由于原告母亲除社区补贴100元外,没有收入(母亲补贴被刘启林扣除),现在母亲老了,生活无法治理,需要孩子24小时轮流照顾,轮到次女刘丽杰。次子刘启林拒绝赡养,原告多次劝说调解,仍拒绝赡养义务,但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如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尊重老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和护理费,因为吕素琴现在91岁,识别和控制能力,真的需要护理和照顾,老年人没有收入来源,社区补贴没有实际享受,因此,作为孩子。被告不仅要照顾母亲的生活,还要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至于被告每人应支付的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吕素琴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孩子的负担能力,法院认为具体支付金额以《辽宁省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数据》中全体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22元,203元为1元,850.25元为宜,即被告每人每月应支付母亲吕素琴462.56元(1.850.25元/4=462.56元),法院不支持过高请求。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由于老人没有雇佣专人照顾,医院不支持护理费。

  关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主张原告刘丽英不是赡养人,无权主张赡养费,因为老人吕素琴年纪大,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法院审判人员与老人吕素琴面对面会面观察交流,虽然老人吕素琴身体状况良好,但不能正常沟通,没有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老人不能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现有的情况也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老人现在住在原告刘丽英的家里,原告实际上承担了赡养费的责任,原告刘丽英有权通过诉讼提起赡养费纠纷,以维护原告刘丽英自己的权益,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法院对被告刘启林。刘丽杰说,原告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刘启林。刘丽杰说,她有能力赡养母亲,愿意承担实际赡养责任。由于老人吕素琴年纪大了,生病了,不方便改变生活环境或轮流赡养孩子。因此,二审法院出于人文关怀和对老年人现实的尊重,酌情认定不宜采取轮流赡养老年人的方式,以免改变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刘启林。

  关于原告刘丽英主张被告刘启林返还母亲吕素琴社区补贴卡,由于社区补贴卡是社区对母亲吕素琴的补贴,实际权利应由母亲吕素琴实际享有,被告刘启林应返还。

  一审法院根据此判决:一、被告刘启东、刘丽杰、刘启林每人每月向母亲吕素琴支付462.56元赡养费;二、被告刘启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母亲吕素琴社区补助卡;三、驳回原告刘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丽杰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1.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每月不支付462.56元的赡养费。2..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是被扶养人,无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刘丽英有权通过诉讼提起赡养费纠纷,以维护原告刘丽英自身权益,符合起诉条件。刘丽杰说,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被上诉人不是被扶养人,无权索要赡养费,赡养费只能由被扶养人本人主张。由于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母亲的监护人依法行使权利。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为监护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对被上诉人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有异议,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认定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执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因此,由于监护人对被上诉人作为监护人有异议,应当由母亲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被上诉人不是母亲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指定的监护人,无权提起诉讼;其次,母亲一直住在自己家里,根本没有住在被上诉人家里,原审法院认定这是错误的;第三,上诉人愿意支持母亲,也有能力支持母亲,暂时不支持的原因完全是因为上诉人擅自占用母亲的房子,上诉人不能进入母亲的房子,上诉人暂时不能支持母亲的责任完全在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认为母亲由被上诉人赡养错误。原审法院认为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换居住环境或以子女轮流抚养的方式进行生活,不易采取子女轮流抚养的赡养方式赡养老人,从而不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和起居习惯,故刘启林、刘丽杰主张赡养不予支持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愿意赡养母亲,也愿意自己赡养母亲,而不是轮流赡养母亲,而原审法院却以不宜采取子女轮流抚养的赡养方式赡养老人,剥夺上诉人亲自赡养的权利显然是错误的。其次,上诉人赡养老人更有利于母亲安享晚年,第一,上诉人愿意赡养母亲;第二,上诉人有能力赡养母亲;第三,上诉人比被上诉人身体好,而被上诉人在开庭时就曾晕倒,身体不好,无法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而上诉人完全有能力赡养母亲。

  三、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没有经过质证,就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上诉人至今没有看到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而原审法院对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采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原审法院认为存放在母亲外孙的40,000元是丧葬费用是错误的,此款是赡养母亲的费用,是上诉人给付母亲的,存放在母亲的外孙手中,此款不是丧葬费用,应当用于支付母亲的生活费用,而不是用此款办理母亲的丧葬事宜,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是错误的。

  五、原审法院认定母亲有两套住房是错误的,母亲只有一套住房,在农村的住房不是母亲的,而是上诉人的,和母亲无关。另外,被上诉人是在大姐刘艳飞去世以后,才强行霸占母亲房屋的,其赡养母亲是在2020年底开始的,至今只有几个月时间,其就提起诉讼,显然不具备赡养能力。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无权代替母亲提起诉讼,索要赡养费,故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刘启林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每月不给付赡养费462.56元,不返还母亲社区补助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刘启林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前五项与刘丽杰一致,其第六项为:社区补助卡是母亲的,被上诉人无权索要。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无权代替母亲提起诉讼,索要赡养费,故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福田区律所谈轮流赡养不是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理由
 

  刘丽英、刘启东答辩: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刘丽英提交了母亲吕素琴的音像视频,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均未有异议。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1、刘丽英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2、被赡养人吕素琴应如何赡养更为合适;3、吕素琴的存款40,000元应否用于生活费支出;4、刘启林应否返还吕素琴社区补助卡。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查,双方当事人之母吕素琴,现年91岁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其曾由其女刘艳飞赡养,后在刘艳飞于2020年生病去世后,由刘丽英接替照顾至今。吕素琴除社区补助100元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刘丽英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母亲补助费一直被刘启林扣用,现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治理,需儿女24小时轮流照顾,轮到次女刘丽杰、次子刘启林拒绝赡养,经多次劝说调解,依旧拒绝赡养义务,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另查,在刘丽英提供的吕素琴视频录像中,刘丽英在吕素琴清醒时问:“国家给岁数大的人发的补贴,都被你儿子花了,你花着没?”及“现在他们大伙都不拿钱养活你,就我一个人养活你”。吕素琴回答:“我没花着那个钱,你给我要这个钱”及“你问问他们:我妈就我一个人的啊?没养过你们啊?你们谁也不管都我个人管啊”“(同意你去要生活费)我怎么能不同意呢?你给我要钱还不同意,我还上哪同意?别人谁管你?”以上证据均系吕素琴真实意愿的表示,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吕素琴的四名子女,现仅由刘丽英一人在进行日常照顾,为请求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刘丽英以其名义代表吕素琴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吕素琴现精神及身体状态,对其诉求予以受理并无不妥。

  综上,一审法院因吕素琴自身状况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现实际承担赡养责任,为维护刘丽英的权益认为刘丽英有权利提起诉讼,主张吕素琴的赡养费并无不妥,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刘丽英无权主张赡养费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刘丽杰于本案二审中提出“上诉人暂时没有赡养是由于被上诉人擅自霸占母亲住房,上诉人无法进入母亲住房导致,其不能赡养母亲的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刘丽英,其无权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查,刘丽英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自从我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助照顾,我发现母亲早就老年痴呆了,都是我姐照顾,我姐有病去世我认为跟这有直接关系。我说轮流赡养问他们是否同意,他们都说同意,后来轮流到刘丽杰的时候,她一直不来照顾,我跟他女儿打电话,让她女儿帮忙劝说,她也不来,我又找村里,村里喊她来,她也不来也不管,她说你有能耐就去法院告我,找村里也没有用,我坐家等着你。”、“老人自己住在自己的房子,所有的费用母亲没有办法交,一直都是我在交,所以我需要其他人平摊费用。6000元是根据老人有老年痴呆,不能自理,需要我领着去,都是我一个人照顾。除了补助卡没有任何其他钱,有地有山租出去了,钱都给刘启林了”。刘丽杰在一、二审庭审中辩称:“赡养费的问题我母亲不用拿钱,我有能力照顾我母亲。轮流赡养,原告强行要求母亲归他们,还要求我们强行轮流,还不让接家里照顾;我母亲先后有2任丈夫”,后提交答辩材料表示:“自己家里有小女儿上学需要照顾,不同意轮流赡养,且轮流赡养母亲百年后与谁合葬有争议,希望母亲归其赡养”。刘启林一审庭审答辩:我不同意给赡养费,因为我动迁费是我跟我母亲二人的,房子、钱什么也不给我,让我出去,我说我什么也不要,咱们法庭见,他说我在法庭等你。2017年我就起诉到铁东法院,法院给予调解,一共动迁26万元,原告给我15万元。”刘启林答辩材料表示:“愿意赡养母亲”。刘启东庭审答辩主张:“没什么意见,我挣不来钱,岁数大了,身体有脑血栓”。另查,在刘丽英提供的吕素琴视频录像中,刘丽英在吕素琴清醒时问其是否同意由子女们挨家接走伺候时,吕素琴回答:“我不爱去,我上人家那碗朝上碗朝下那么容易吗?我就在这自己家,有碗饭我就喝点,没有我就饿着”。

  福田区律所综合上述陈述,二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赡养人年事已高,其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自己的住处。吕素琴虽患有老年痴呆症,但对其清醒时的意思表示不应违背,子女们应尊重老人的意愿生活,且由女儿照顾母亲比较方便,因上诉人刘丽杰现小女儿上学需要照顾不能离家的处境,被上诉人刘丽英自姐姐去世后一直在母亲家照顾母亲的起居,从最有利于老人利益考虑,应由刘丽英照顾吕素琴更为合适。故一审法院认为刘启林、刘丽杰虽主张其具有赡养母亲的赡养能力,愿意承担实际赡养责任,但因老人吕素琴现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不便于更换居住环境或以子女轮流赡养的方式进行生活,出于对人文关怀的考虑以及对老人现实情况的尊重,为不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和起居习惯,判决不采取子女轮流赡养方式赡养老人,而由刘丽英在吕素琴住处负责照顾,并依照《辽宁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全体居民人均消费年支出为22,203元,即每月为1,850.25元的标准,确定吕素琴的四名子女刘丽英、刘启东、刘丽杰、刘启林每人每月给付母亲吕素琴462.56元(1,850.25元/4人=462.56元)合理,该判决并未剥夺二上诉人赡养老人的权利,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另查,一审法院认定“老人现居住在原告刘丽英家中”有误,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当先由相关部门确认监护人的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吕素琴子女,均具有吕素琴法定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刘丽英自2020年11月接管母亲至今,二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刘丽英提起赡养费的诉讼后方以其非指定法定监护人为由,不同意母亲归刘丽英赡养。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请求确认指定监护人可另行诉讼。福田区律所综上,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指定监护人之前,对吕素琴的赡养问题先进行判决,是为及时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吕素琴虽有存款40,000元系其自愿放其外孙保管,但该款系吕素琴为用于自己百年之后的相关费用,除此再无其他收入,上诉人以此作为可以免除自身赡养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将该款确认为待老人身故后的丧葬支出费用符合常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四个争议焦点。经查,刘启林与刘艳飞、马文元之间不当得利纠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刘艳飞、马文元赔偿刘启林15万元。其中并无有关刘启林可以不付赡养费一节。上诉人刘启林于二审法院二审中提出“如果由刘丽杰赡养母亲,我就拿卡出来”,刘丽英陈述:“刘启林于2020年8月、2021年6月两次将卡中余款取走,共计3,100元”。二审法院认为,刘启林无故扣留吕素琴所享有的社区补助卡多年理应交出,其以社区补助卡是母亲的,刘丽英无权索要拒绝返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采信的视频证据没有进行质证一节。二审法院二审庭审中,对于吕素琴有关愿意在自己家养老的音像视频进行了播放,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视频是否质证,并未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母亲吕素琴有两套住房一节,因与本案无关,且不能因为有财产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故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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