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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劳动争议律师解析疫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时间:2022-03-23 10:30 点击: 关键词:福田,劳动争议,律师,解析,疫情,下,劳动,用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威胁性,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一特殊时期,福田劳动争议律师在疫情下编写了一系列典型的法律纠纷问答,供您参考。今天,我们推出了疫情下劳动就业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1.延长三天的春节假期,算法节假日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2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2年春节假期由1月3日延长至2月2日。在延长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本是一个休息日。延长假期后,它仍然是一个休息日,而不会改变其性质。1月31日和2月1日原本是工作日。延长假期后,两天应视为休息日,不能视为假期。原因一是原来的1月24日至3日休息七天,包括三天的假期。休息日为两天,休息日为两天,休息日为两天。休息日为1月19日(星期天)。2月1日(星期六)上班。《关于延长22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的两天假期不应延长假期或休息日,而应延长休息日。第二个原因是,该通知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延长假期内不能休假,则应安排补假或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其后续操作方式也与休息日相同。

  被视为休息日休息后,员工应在两天内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安排休息或支付2%的工资;如果员工不工作,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正常支付工资后返回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之前被安排休带薪年假,第二天仍应确定为年假。
 

  2.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必须支付工资?

  答:根据当地防疫工作的需要,许多省市发布了延迟恢复工作的通知。福田劳动争议律师一般来说,恢复工作的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延迟恢复工作的七天中,原休息日为2月8日至9日,延迟恢复工作后仍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工作日。延迟恢复工作后如何定性,中央层面不明确,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处理。延迟恢复工作的通知是地方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采取的防疫应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授权的。如果当地政府认定为休息日,员工应在五天内正常工作,应安排补假或支付2%的工资。如果当地认定为停产期,则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正常支付。如果员工在五天内不支付工资,则应在正常工作。


  3.员工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治疗期间,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预防和控制政策,在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视为提供劳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上述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长至相应期限届满。


  4.员工在隔离后的治疗休息期间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答:隔离治疗后,员工仍需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仍需治疗治疗和休息的,应当取得相关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并向企业申请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以及当地政府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5.员工因当地政府实施交通管制而无法返回岗位。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答:为了减少人员聚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道路、人员或车辆控制等措施,阻止疫情蔓延。这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标准化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不可预测的。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暂停履行,免除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时出勤、支付报酬等。如果员工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力,企业不能支付工资,但也不能以员工未能及时返回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受交通管制的影响,企业也不增加成本,基本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平衡。但是,管制措施解除后,企业可以依法处理不愿意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经劝说无效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
 

福田劳动争议律师解析疫情下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6.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缓发.停工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的意见》,地方政府应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稳定工作岗位。暂时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应当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延期工资期限为一个月,并通知全体职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停工生产,并与员工协商,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此外,在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有很多理解。有的认为是停工生产的自然月,有的认为是停工生产的企业的实际工资计算周期。本规定的初衷是给予员工一定期限的特殊保护,应理解为停工生产之日起一个月。


  7.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仍难以生产经营,劳动合同仍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1条的规定同时支付经济补偿。毕竟,可以预期疫情的持续期限和影响范围。建议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8.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肺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认定中的伤害事故一般不包括疾病。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疾病可认定为职业病。福田劳动争议律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履行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障的通知》,在新冠病毒肺炎的预防和治疗中,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死于新冠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非医疗专业或医疗专业的员工,在预防和救济非新冠病毒肺炎的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感染或死于肺炎。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明确是否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9.职工在出差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对于在疫区出差感染疫情的,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例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被派往依法宣布在疫区工作并感染疫情,则视为工伤。建议其他地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立法精神和因果关系,及时明确是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疫区出差感染疫情也视为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人,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非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肺炎,则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10、企业未提供口罩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员工可否拒绝上班?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疫措施,企业应当落实防疫责任,提供相应的防疫条件和设备,但仅有部分地方或部分行业要求企业复工时配备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如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规定,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另外,职工作为公民,也有主动佩戴口罩的义务。故除非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规定企业复工时应当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否则职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岗。但如职工确因缺乏口罩等防疫用品而不便出行,建议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若职工仅是借此故意拒绝返岗,经协商未果后,企业可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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