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滥用司法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刑讯逼供。当一些办案机关没有强有力的客观证据时,往往会依靠刑讯逼供来寻找突破口,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做法。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如果你想让痛苦成为真理的试金石,那么在不幸者的骨骼和肉体中似乎都有检验真理的天平。福田区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酷刑可以确保强大的罪犯被释放,弱小的无辜者被定罪和惩罚。这是虚构的真理尺度造成的致命缺陷。刑讯逼供是有罪推定和嫌疑从犯的孪生兄弟。它是滥用刑事司法权的结果,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导致冤假错案。
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不断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央政法部门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在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的同时,全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近日,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规范,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它还强调,“今后,所有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都应由当地公安机关逐案进行解剖、评论和通报。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这显然是一个好的趋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信号。当出现疑案时,要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撤销、不起诉、无罪释放,逐步引导和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检察活动,真正规范刑罚权的使用,有效避免任何形式的滥用。
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也为那些不愿意滥用权力的人提供了一个制度保障。制度本身的刚性约束还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那就是会让越来越多的办案人员形成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良好习惯。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他们会更加注重依法办案,致力于追求和维护程序正义。
面对现实中的困境,可以说,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坚决地实施毫无疑问的犯罪,是预防错错案的唯一选择。证明的目的是发现和揭示案件的真相。然而,如前所述,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非每个证明活动都能达到这一目标。
如何处理既不能充分证明,又不能排除合理疑点以达到虚假、真实等内在定罪的所谓“疑似案件”,是任何诉讼制度都必须面对的难题。在有疑问情况下,仅靠概念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在诉讼的最后阶段,特别是在司法审判阶段,追求“好的结果”还是“好的判决”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客观上说,“放错地方”或“误判”已经偏离了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权取两恶”,我们宁愿放走可能的坏人,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无辜。培根说,不公正的判断比许多不公正的行为更糟糕。因为这些不公正只会污染水,而不公正的判决会腐蚀水。
有人主张应该实事求是,而不是有疑必有罪或有疑必有罪。但是,一个谜之所以成为谜,是因为事情不真实。没有“实际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寻求真理”?所以神秘案件的处理,恐怕只有实事求是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一些地方,正是在实事求是的口号下,案件疑罪从无,久拖不决的问题出现了。这种情况虽然很少,但危害不可低估,这种做法对法治和人权的危害尤其大。
本质上是有罪推定。从陆续曝光的几起冤假错案来看,大部分案件当时就发现了疑点,有的还很大。关键是没有下决心从零开始处理,对涉嫌犯罪从轻处罚,最终经不起考验,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福田区律师注意到,这些冤假错案被发现和纠正,有的是因为真凶被绳之以法,有的是因为“死人”归来,导致原本的怀疑变成了现实。如此低的纠错概率,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没有怀疑,我们的刑事司法会有多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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