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公正、虚假、错误的案件一再提醒我们,在现代法治条件下,不处理可疑案件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唯一的选择。既然这是一个可疑的情况,那么无论做出什么选择,都必然有利弊。福田区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任何时候和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都证明,毫无疑问的利大于弊,关于“不容怀疑”的争论虽然从未停止,但仍在艰难地前进。刑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确立和实施,可以说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
如果没有疑问,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影响整个刑法的正常运行。因此,无论现实中遇到多少阻力和困难,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不惩治犯罪嫌疑的理念和原则。四是犯罪嫌疑人不处罚的实现途径。
正如上文所述,这一颇具争议的司法规则因其深刻的历史渊源以及与司法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合理性相一致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接受和尊重。虽然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难以实现,但从有效保护人权、惩治真正的罪犯和促进司法文明的角度来看,这应该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构建一套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思想规范体系,使可疑案件一旦出现,就自动转入“无中生有”的运行轨道,如果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就应当以“无中生有”的方式处理。如果能排除合理怀疑,则应将其转入正常运行,并予以定罪和判刑。为此,我们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犯罪嫌疑人从无到有地融入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整个过程: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思想指导的行动是盲目的,没有正确思想指导的行动是武断的。制度的有效性能否充分发挥往往取决于制度匹配的概念。作为一个国家,在误解改变之前,很难修复我们的制度。然而,通过改变相关的误解,我们可以大大减少申诉的数量,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安全的国家。
正确的想法可以转化为建设性的行动;相反,一旦形成误解,它们只能导致不具建设性甚至破坏性的行动,而如果存在良好的制度,往往会被推翻。更不用说创新和完美了。因此,改革必须以更新观念和制度创新为基础,这是一切改革的基本路径。
在刑事司法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往往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新观念总是落在后面,这导致许多好的改革措施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确立无罪概念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无罪概念。应避免两方面的误解:一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司法工作的“绊脚石”,二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保护被告人的专门规则。
不利于司法机关办案,二是将不确定的犯罪作为司法懈怠的“盾牌”,只要发现案件有疑义,就视为无罪。前者对不确定犯罪持否定态度,后者任意扩大不确定犯罪的适用范围,造成滥用。这两种误解都是对嫌疑犯永远不应该有规则的想法的误解。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但也是司法人员摆脱不得不作出处理疑罪从无决定的困境的有效途径,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但是,疑罪从无有其独特的内涵,不能随意用限制性或扩张性的方式来解释。“没有犯罪嫌疑”并不意味着没有疑问。
如上所述,疑罪是指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定性、充分性的程度,尚不能确认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人。
福田区律师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疑罪”是“永远找不到”的。没有疑罪从无,只能有疑罪从无,容易导致侵犯被告人人权,滋生冤假错案;但涉嫌犯罪的滥用会导致司法权的懈怠,进而放纵犯罪,不利于有效维护被害人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两种错误观念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因此,要确立无犯罪嫌疑的概念,必须对其适用有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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