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发生后,各方都非常关注,尤其是受害方。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往往很强烈,很容易得到民众的同情和支持,这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种来自媒体和公众的声音,会给办案机关及其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一些冤假错案就是在这种舆论环境下形成的。福田区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
我们必须向社会各界表明,司法机关起诉的必须是真正的罪犯,定罪要靠事实和证据;由于证据原因,短期内甚至在可预见的将来都可能无法抓住真凶,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只能对涉嫌犯罪无规则处理。事实上,“无辜的人为他人的罪行赎罪,这并不能让罪行的受害者感到多少欣慰,因为硬币的两面意味着真正有罪的人逃脱了司法制裁”。
因此,整个社会,尤其是犯罪被害人,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来看待有无犯罪嫌疑的问题。司法界要审理一个又一个案件,法律界要解释一条又一条,努力引导全社会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让疑罪从无真正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共同为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营造宽松理性的社会环境。
涉嫌犯罪从来不存在,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为了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有必要“建议”涉嫌犯罪的人根本不存在。我们不仅要告诉公众,永远不要有犯罪嫌疑意味着什么,而且要告诉公众,当有犯罪嫌疑时,为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点。
此外,我们应该澄清,“无嫌疑犯罪”并不意味着停止嫌疑犯罪,也不意味着永远“无嫌疑犯罪”。为了消除疑虑,需要采取后续措施,明确不存在犯罪嫌疑:第一,不存在犯罪嫌疑,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犯罪的追究;第二,无罪一般是指真正的罪犯没有归案,侦查机关会继续抓捕。
第三,如果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释放的人是真正的罪犯,仍然可以绳之以法。总之,要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良性互动,为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涉嫌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利条件。合理把握,防止走极端,把本该定罪的案子当成谜。
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认识偏差,注意矫枉过正。涉嫌犯罪不履行不是无视具体案件的一般规则,而是在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处理案件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一般案件中那些细微的细节和不影响关键事实的疑点,是不能自由适用有关处罚涉嫌犯罪的规定的,否则人们会“满地找牙”,不知该怎么办。
同时,在强调要树立“不惩治犯罪嫌疑”的理念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国家、任何时候、任何国家、任何司法制度都难以彻底杜绝错误案件。在谈到美国的不公时,美国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表示,在实行刑事惩罚制度的情况下,被判犯有重罪的无辜人数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准确地说是0、27%。
前提是接受一些人受到错误惩罚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我们在追求对可疑罪行不受惩罚的同时,对极少数因各种原因未能对可疑罪行不受惩罚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容忍,以鼓励正确和容忍错误。否则,办案人员的手脚就会被束缚,犯罪嫌疑人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只要有怀疑,他们就不敢被判刑,这无疑会纵容犯罪,我们积极倡导犯罪嫌疑人不受处罚的初衷。
这种诉讼模式要解决的是“诉、辩、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关系”的问题。纵观各国诉讼模式,典型的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既偏向于权威主义又带有对抗因素的 "混合 "诉讼模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
福田区律师认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就起诉和审判而言,公、检、法机关是一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就控辩双方而言,是平等对抗。检方指控犯罪,同时承担客观方面的义务,辩方进行积极的诉讼辩护;就整个控辩审而言,是一种“等腰三角形”结构下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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