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诈骗案件解释》的同志在其撰写的相关理解与适用文章中,针对《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对于此类案件(即诈骗既未遂并存且均单独构成犯罪的案件——编者注),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以该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可见,上述后一种意见与《诈骗案件解释》第六条的精神以及上述负责起草该解释的同志的理解是相符的。
自从律师伪证罪成为法律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因伪证罪被捕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最终能被定罪的寥寥无几。据统计,从1997年到2010年,共有109名律师因律师伪证被起诉,其中只有31人被定罪。全国律协对23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11起案件中,涉案律师被判无罪或驳回起诉,6起被判有罪,1起被免予刑事处罚,5起案件尚未结案,错案率超过50%。
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找到了7个案例。通过分析发现,律师伪证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律师伪证罪案件上诉率高。7起案件中,被告无一例外都选择了上诉维权。第二,法律对犯罪的描述不明确。使用 "诱奸 "这种灵活、模糊、高度灵活的描述性词语,必然导致辩护律师对罪与非罪界限的模糊认识。第三,量刑标准不同。律师伪证罪在量刑上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部分研究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的存在问题具有一个相当的必要性,一方面社会上确实存在某些律师不择手段能够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情况。目前我国律师行业企业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自律性,因此用立法技术进行管理约束是十分必要的。另一重要方面该罪名的存在一些具有中国一定的合理性,司法非良性运作导致的后果不能只是简单归责于罪名的设立。
也有学者认为应废除律师伪证罪,认为律师伪证罪存在立法技术缺陷,犯罪描述模糊,以律师为主体,涉嫌对律师职业歧视。实践中,律师正当防卫行为容易被用于职业报复和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律师伪证的存废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两大阵营之间争论不休。伪证罪在实践中的滥用并不是由犯罪本身造成的,而是由其独特的社会背景造成的。辩护的审判方式是通过当事人的反驳来查明真相,从而正确定罪量刑。
此外,一旦证人撤回供词,而律师提供的证据有缺陷,就很容易将矛头指向律师。此外,我国法律职业发展时间短,职业标准不完善,许多律师的执业行为确实徘徊在法律与非法的灰色地带之间,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调查控制机关对律师提起公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律师伪证罪的探讨应当超越侦控机关和律师两大阵营的利益限制,充分发挥价值判断和刑罚指导作用,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从律师义务的角度分析律师作伪证刑事责任的症结所在律师伪证罪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刑事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自治组织的义务角度出发,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一罪名在实践中遇到瓶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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