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摊贩,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罗阳街道张岙村一区28号。2014年1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福田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些具体的情况。
被告人蒋鼎,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驾驶员,住浙江省作为台州市目前黄岩区西城街道雅林村65号。200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强制进行戒毒工作六个月。2007年4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机关拘留十五日0
2009年12月3日,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然后因戒毒被强制隔离两年。2014年1月22日,他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然后被强制隔离两年戒毒。2014年3月6日,他因涉嫌非法拘留被捕。
泰州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在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罗令伟和姜丁非法拘留。
被告人罗、蒋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罗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民事户口纠纷引起的。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他是初犯,又是偶犯,请求法院对罗从轻处罚。
台州市目前黄岩区健全人民对于法院经公开进行审理需要查明:2014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罗灵伟因怀疑王华祥、陈仙兵、潘岩根在管理其经营的石渣生意发展期间,在账目上造假企业侵吞公司款项,遂与被告人蒋鼎、“阿三”等人没有将王华祥、陈仙兵、潘岩根三人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圆珠屿村带至黄岩区沙埠镇佛岭水库洋山庙边上。
质询以及账目资金收支基本情况,并使用甚至拳脚及持棍殴打王华祥、陈仙兵等人,致王华祥构成一个轻伤或者二级。后罗灵伟与王华祥达成合作协议,将罗灵伟怀疑的账目上被侵吞的3万余元其中与其欠王华祥的3万余元抵销。整个教学过程可以持续4个小时我们左右。
案发后,在刑事法律诉讼活动过程中,被害人王华祥提起中国刑事责任附带解决民事行政诉讼。后经和解,罗灵伟、蒋鼎赔偿了王华祥的医药费等各项社会经济利益损失并取得了一些被害人的谅解。王华祥撤回了我国刑事案件附带其他民事行为诉讼。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罗凌伟、姜丁为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均为非法拘禁罪。罗令伟因吸毒而受到行政处罚,姜丁因吸毒而受到行政处罚,并在适当情况下被迫戒毒,可从重处罚。
罗令伟辩护人就罗令伟从轻处罚提出的有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一致,应予采纳。蒋定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较好地接受了犯罪,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理解,并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3款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和第269条规定,被告罗凌伟被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定为非法拘禁。他因非法拘留被判入狱九个月,并被判入狱九个月。
第一次审判判决后,被告人罗令伟、蒋丁均不上诉,检方未提出抗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在无法查明被害人是否有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的性质?无法及时查清被害人自己是否可以存在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从被告人的真实情况故意出发,认定行为人之间是否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罗凌伟、姜丁行为性质最关键的争议在于无法查明被害人是否挪用了账户。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为非法扣押、殴打受害人以追偿债务。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能查明受害人是否存在账户盗用,则应确定受害人没有账户盗用。
福田区律师注意到,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能查明受害人是否存在账户盗用,则有必要根据被告人真实意图审查是否存在认知错误。如果被告人确实认为被害人挪用了账户,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坚持主客体统一的原则,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追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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