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应当从犯罪人员构成的角度研究出发,综合经济犯罪动机、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影响进行数据分析方法判断。福田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些具体的情况。
对于我们那些拘禁时间相对较短,没有通过使用网络暴力问题或者侮辱、殴打行为方式或者企业尚未造成污染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犯罪信息处理。如果一个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共同构成犯罪标准的,则应当全面依法追究刑事社会责任。
至于构成何种犯罪,应当能够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具体的犯罪心理行为、犯罪后果等综合能力判断。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易与抢劫、绑架等行为之间发生混淆,只有准确认定各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作出准确区分。
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表现为继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就债务非法拘禁行为而言,其目的是通过拘禁或拘禁他人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当场或事后取得债务。抢劫罪是指侵犯公民和行为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劫他人财产的犯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产或者其他非法目的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扣押他人为人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然后,他们利用人质作为杠杆,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金钱或财产,或向有关当局提出非法要求。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上是相似的。主要的区别是: 第一,主观方面不一样。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而在绑架罪中,行为人不仅可以为了勒索他人财产而实施绑架,也可以为了勒索他人财产而实施绑架,还可以为了政治等其他非经济目的而实施绑架。
其次,行动手段各不相同。抢劫罪的拥有属性是抢夺财物的人应当在同一地点同时在现场绑架罪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以杀人或伤人的方式威胁、索要赎金或者对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单位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一般不存在“在现场”抢劫。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是“当场”,后者只能勒索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财产,前者直接强迫被绑架者交出财产,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钱财。
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绑架罪有明显区别,其认定不存在争议。但非法拘禁讨债行为与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讨债等行为混杂在一起,使其表现形式与抢劫、绑架交叉,从而难以认定。但是,索取债务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行为不需要现场财物需求,也不需要给付对象的确定性。
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要求债务人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其亲友要求债务人支付。在行为手段上,可能是单纯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可能是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殴打、侮辱、辱骂、捆绑他人。
就本案学生而言,被告人罗灵伟、蒋鼎的行为我们应当认定为我国非法拘禁罪。罗灵伟为了企业索取其内心进行确认的债务,与蒋鼎等人通过一起发展限制王华祥等人的人身安全自由4个小时可以左右。而在此研究过程中,罗灵伟等人对王华祥进行了殴打,并与王华祥达成一个口头协议,将其欠王华祥的3万余元款项以及与其产生怀疑的数目也是相当的债务资金数额问题予以抵销。
该抵销行为可视为罗灵伟索回了属于自己的债务,而非为勒索王华祥的财物,其内心世界没有其他非法市场占有的故意。经由对于上述数据分析,罗灵伟、蒋鼎的行为在犯罪具有主观、客观环境方面均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96条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案件引发了诸多争议,亟待明确。本文首先根据刑法中“国家规定”的不同表述,明确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然后,福田区律师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探讨了在“违反国家规定”中,如何查明国家规定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被告人所属单位的规定是否属于“国家规定”。文章认为,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实现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有利保障,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必须以宪法精神作为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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