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行为。”福田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些具体的情况。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相应的犯罪,必须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立法的粗放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由具体案件引起的相关纠纷仍然存在。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虽然我国刑法第96条明确了“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含义,但刑法分则中除了有“违反一个国家相关规定”的表述外,还有“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进行规定的”(下统称为“国家管理规定(的)”)的表述,两者含义并不能够完全可以相同,因此,认识两者的区别对正确认识中国刑法第96条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义。
我认为,《刑法》第九十六条限制是“违反国家规定”,而不是“国家规定”。也就是说,《国家规定》的制作主体不一定限于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例如,在《刑法》第357条定义的“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不得由国务院发布。
又如,刑法第330条规定的饮用水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卫生部颁布的,如上述“国家规定”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无异于自我克制的茧,无法更好地打击犯罪。
为了进一步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本文以刑法第355条第1款为例进行了阐述。本规定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也有“服用、注射毒品者提供给国家规定管制可致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表述。
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为《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规定管理”中的“国家规定”为《麻醉药品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药物目录(二零零七年版)》(200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表)。
因此,刑法第96条解释条款解释的是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不是“国家规定”。在侦查涉及“国家规定”的犯罪时,要把“违反国家规定”与其他含有“国家规定”字样的规定区分开来,正确理解其含义。
“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定义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之相关的问题都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何理解这一问题是正确处理相关案件的前提和关键。下面,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例,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如何查找《国家规定》——以隐瞒外汇存款罪为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规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低,很大程度上与对“国家规定”缺乏正确理解有关。
根据我们这一制度规定,本罪属于不作为犯,即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企业应当申报其在境外的存款,但没有申报。因此,本罪惩罚的不是在境外存款的行为,而是在境外有存款但不申报的行为。
一般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教育来源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和因行为人职务或业务而产生一种义务。由于本罪明确“应当依照自己国家相关规定申报”,所以,本罪的义务主要来源应当是一个法律政策规定,也即罪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明确指出其中的“国家标准规定”对认定本罪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义。
福田区律师发现,一般认为,本罪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县(支)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决也支持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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