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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是否需要申报?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04 08:56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师,隐瞒境外存款

  有评论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很难在隐瞒境外存款罪中找到符合刑法规定的‘国家规定’”,理由是该规定的制定者不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在我看来,以上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福田区律师带您了解一些具体的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是否需要申报?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看规定内容,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申报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四条规定,申报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上年下半年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申报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因此,《条例》只规范了国家工作人员年收入的申报,没有规定如何处置收入,也没有明确规定境外存款应当申报。因此,该“规定”不属于本罪的“国家规定”,其理由不是其制作人不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如前所述,本罪罪名表述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非“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刑法第96条的规定对本罪没有约束力。

  那么,是否存在意味着本罪是一个虚置的犯罪,因为我们没有进行符合罪状表述的“国家政策规定”,而不能追究制度相关要求行为人的刑事社会责任?笔者以“法律问题不是嘲弄的对象”为解释中国原则,主张放宽视野,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考察本罪的“国家管理规定”。

  我认为,本罪中的“国家规定”是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修订通过的《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定义了我们的外汇管理制度。《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制度。”

  如今,人民币无法自由流通。存款只要存放在境外金融机构,都是外币形式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可以用于国际清算的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主要是指外币,包括纸币和铸币税。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属于《条例》规定的“外汇”范畴,应由《条例》规定。第六条“统计申报”要求存款人向相关机构报告存款事实。

  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条例第2条),而不向纪律监督(条例第7条)。但是,《刑法》第395条第2款仅规定应当申报,没有具体说明申报机构,不违背立法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视为申报机构意图。只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享信息,就可以充分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行为,从而对其进行规范。

  因此,犯罪的《国家规定》就是《条例》 ,正是凭借这一规定,才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申报的义务。这一结论显然有些令人吃惊,因为传统观点认为,条例的内容与打击腐败的内容大不相同,但在相应和明确的条款到位之前,不存在根据条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障碍。

  但我也希望,面对日益深入的反腐败斗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海外存款申报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使这种犯罪的责任来源具体明确,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各部委制作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属于“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生产经营罪为例。

  刑法第225条明确相关规定,要构成进行非法企业经营罪,必须以“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为构成一个要件。否则,不能通过追究本罪的刑事社会责任。由于本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口袋罪”,因此,在运用本条款追究被告人刑事风险责任时,明确其违反的“国家政策规定”显得非常至关重要。

  例如,检察官办公室指控一家黄金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涉嫌构成非法经营。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向法院起诉。起诉书所列证据中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确定某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意见书》(以下简称“函件”),可参见。

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是否需要申报?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检察机关认为,“书信”属于犯罪的“国家规定”。如前所述,本罪的“国家规定”应当由刑法第九十六条调整,即非法经营罪的“国家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是否需要申报?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福田区律师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其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范围,更不用说上海监管局了。因此,根据信的正文,信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在这一点上,检方的指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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