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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套现是犯罪吗?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1-28 10:31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师,非法经营罪

  自2007年10月以来,被告张宏彪一直为进行信用卡现金交易收取费用,先后注册成立了无锡天之源物资贸易公司、无锡万家福建物资管理部和无锡彩虹紫沙艺术博物馆,并以上述单位的名义通过无锡金融电子技术服务中心向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申请了三台 POS 机。福田区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利用POS机套现是犯罪吗?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张宏标以收取1% -5% 手续费为条件,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将现金存入 POS 机。同时,张宏彪以每月1000元或5000元的价格,先后将 POS 机租给被告人倪铮、傅大奇、邵明、叶平、王琦等人改选(均另行处理) ,并帮助他人“维持卡”兑现信用卡。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5月,张洪彪单独或与倪政、邵明等人合谋,利用上述手段非法兑现自己和他人共计人民币2250多万元。

  2009年2月,倪铮和李国梁成立了无锡翔奥艺术培训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倪政、、张洪标合谋利用张提供的销售点终端设备(即POS机)对他人信用卡进行套现,并收取套现金额的1%-1、5%作为手续费进行牟利。

  2009年3月1日至6月15日,倪铮、李国梁用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及荣建安、潘天茂、荣珍、张素玲的信用卡套现。在用部分信用卡套现时,为了延长还款期限,在还款日到来之际反复刷卡偿还之前的欠款,循环刷卡累计200余万元。

  2009年12月起,倪峥、付大旗与张虹飚合谋,由张收取1万元进行租金管理提供一个商户使用名为中国无锡天之元物资经济贸易商行、无锡市万家福建材市场经营部POS机及空白以及现金或者支票等物品给倪峥等人研究用于发展信用卡可以刷卡套现。

  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倪峥伙同付大旗、阙建华、连任、朱星哗、陈斌等人,通过分析上述设计手法,先后用自己实际成本控制的信用卡及章坤、毛骏玮等50余人的信用卡消费刷卡系统循环利用套现共计430万余元。

  被告倪正、李国良、傅大奇等共用信用卡,实际控制亲朋好友信用卡40多张,使用金额30多万元。被告倪正、付大旗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来时,利用POS机多次刷卡刷卡归还上一张信用卡欠款。累计刷卡套现超过130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红标、倪正、傅大奇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卡单独或与他人一起以虚拟交易的形式套现交易获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利用POS机套现是犯罪吗?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倪正、傅大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共犯,应当从轻处罚,被绳之以法后,可以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对于张洪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判决如下:

  (1)案件当事人的供词均证明张洪标与邵明、叶萍、王琦同谋。收取一定费用后,应提供给邵明等人进行非法套现。

  (2)张红标应当对倪正等人的非法经营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知道倪正等人仍为利用POS机套取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提供犯罪工具,属于共同犯罪。是否给予补偿不影响犯罪成立。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张红标与他人串通,将其POS机、银行账户、支票等提供给倪正、付大旗、邵明,以收取一定费用非法兑现。

  同时,被告张红标还安排客户在倪正、傅大奇控制POS机的情况下刷卡套现,并安排倪正、傅大奇、邵明、叶萍互换POS机逃避监管。因此,它在共同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4)案发后,张红标回避了重大指控,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教育,才承认曾向倪正等收费,在庭审中也否认曾向邵明、叶萍、王琦提出指控。依法,“如实供认犯罪”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被告倪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判决如下:POS交易清单仅包含信用卡的最后一个号码,没有信用卡持卡人姓名。

利用POS机套现是犯罪吗?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

  福田区律师发现,由于银行信用卡交易系统无法识别已注销的信用卡持卡人,但可根据交易记录了解信用卡刷卡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因此,可以确定倪正就是上述信用卡以其信用卡兑现的事实,而上述信用卡的总金额与犯罪金额一起兑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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