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波等人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天津市商务委在《关于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未向天津市商务委申请现货原油销售和仓储资格。天津市金融局回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的设立未经天津市金融局批准。福田区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发布,将此类交易场所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目前,天津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尚未通过部际联席会议的检查验收。因此,涉案公司在天津云峰平台发展客户从事期货业务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国家经济有关教育主管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企业经营风险证券市场期货、保险产品业务,违法行为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被告人徐波等人研究所在的广江公司、沃伦公司存在违法所得共计400余万元,参考文献有关司法解释一些关于社会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刑事诉讼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时间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这一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应属于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分析上述判决。
被告杨培珍,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无锡市王庄医院副院长。他因涉嫌贪污于2008年1月2日获保释。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杨培珍挪用公款罪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认定无锡市王庄医院为事业单位法人。
被告杨培珍于2005年11月被任命为无锡新区王庄街道办事处副总裁,主管行政、财务。万兆公司是由杨培珍的丈夫友建星和浦敏敏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长江公司是由友建星、杨培珍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杨洁篪担任王庄医院副院长,主管财务。
四次以万州公司或长江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庄医院供应商支付药品款项,王庄医院的公款合计700元。386元以转账方式划付万兆公司、长江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被告杨培珍于2006年4月25日获得王庄医院药品供应商无锡东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的同意。将未到期的2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张交给会计王燕芳,安排王燕芳加盖王庄医院银行印章,并交给东方公司。
用于结清王庄医院药费,安排王燕芳向杨培镇开具27万元转账支票,支付王庄医院,支付万召公司。转账支票上的资金将在同一天到达。第二天,东方公司从王燕芳手中接过上述汇票。上述四张承兑汇票分别于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9月15日由承兑行承兑。
2006年5月24日,经王庄医院药品供应商无锡汇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同意,向会计师王燕芳交付万兆公司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并要求王燕芳在王庄医院银行盖章后交付汇华公司。同时安排会计王燕芳向王庄医院和长江公司开具15万元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的款项将于第二天到达。上述汇票于2006年11月28日由承兑行承兑。
2006年8月28日,被告杨培珍经中国东方公司同意,安排会计师王燕芳安排长江公司办理两张面值人民币130,386元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加盖王庄医院银行印章后,交东方公司办理王庄医院药品资金结算。同时,杨培珍请会计师王燕芳给王庄医院和长江公司开一张130,386元的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的资金将于次日存入账户。上述两张汇票已分别于2006年10月26日和2007年2月8日被承兑。
福田区律师发现,2007年6月26日,被告杨培珍征得汇华公司同意,安排会计师王燕芳使用万兆公司签发的面值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加盖王庄医院银行印章后,交汇华公司办理王庄医院药品资金结算。同时,杨培珍请会计师王燕芳给王庄医院和长江公司开出15万元的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的资金已于同年6月28日到达。上述汇票于2007年10月17日由承兑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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