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被告杨培珍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如实解释了上述事实。诉讼期间,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撤销诉讼。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销起诉的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允许。福田区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准撤回起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杨培珍作为王庄医院主管财务的副行长,获得了医疗供应商的同意。
如何界定背书转让其丈夫经营的公司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清偿该公司的药品款项,并向其丈夫经营的公司签发相同金额的银行转账支票的行为?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三种争议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杨培珍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原因是本案的款项直接从王庄医院账户转入杨培珍丈夫经营的公司账户,王庄医院现有现金兑换成其丈夫公司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但是,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与现金有明显区别,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能自由用于购买商品和支付现金等购买价款,也不能带来收益。如需将现金折价转换为即时可用现金,杨培珍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医院资金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上述款项在支付给制药公司前的所有权属于王庄医院,制药公司无权处分资金流向。
杨培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自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杨培珍的行为是无罪的。原因是,杨培珍虽然把本单位的公款转到了丈夫的公司,但她也把同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财务部,作为药款付给了王庄医院的药品供应商。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是有保证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给王庄医院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存在药品供应商到期支付的情况,不存在损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要件。杨培珍的行为仅属于违反金融纪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属于刑法的范围。第三,被告杨培珍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原因是被告诉讼的最终结果为万元人民币,长江两家相关单位将有一定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换成即期支付的转账支票。杨培珍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挪用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银行转账支票的贴现利息。
审判理由,被告人杨培珍未侵犯公款使用权,不构成依法挪用公款罪。我们认为,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杨培珍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原因如下: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使单位公款失控、处于风险之中,但被告人杨培珍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挪用公款罪的危害性体现在:一是使公款失控,二是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首先,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公款应由拥有单位控制,正是由于犯罪分子的挪用公款行为,公款不受公共控制。变成私人控制。挪用公款罪的原因之一是对公款控制权的非法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以支付药品资金为目的的货币向外流通,是王庄医院和医疗供应商移交资金控制权的过程。医疗服务提供者作为支付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行使其权利,包括事先约定支付的转移方向。因此,被告杨培珍在征得医疗单位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单位相同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代替医院付款,清偿欠款,同时使医院资金流向其他单位。
福田区律师认为,从本质上讲,它是在行使医疗提供者对本款的控制,因此不可能使这部分公共资金脱离单位的控制。其次,惩治挪用公款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罪的含义。公共财产作为社会公共物质基础,严格保护和合理安排具有重要意义。挪用公款罪就是以此为基础,对非法将“公”变为“私”、使公物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以避免因私人使用而造成公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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