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王庄医院账户支付的目的是支付应付账款和清偿债务,这是王庄医院资金流出的过程,实际上是清偿债务。因此,客观上讲,不存在退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福田区律师今天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尽管被告杨培珍利用职务便利改变资金流向,但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使用其他形式的等量资金来履行偿还债务的职能,主观上不可能有将来暂时使用和返还医院资金的意图, 也不是有意挪用医院药品的资金。被告杨培珍不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原因是:本案中的毒贩在取得票据后没有立即贴现,贴现利息没有损失。刑法不惩罚损害的可能性。汇票不仅是一种信用工具,也是一种支付工具。汇票背书交易时,与等额现金或支票具有清偿债务的功能。
然而,这种观点中的票据贴现只是假设持票人可以立即贴现票据,而不是通过背书等其他票据行为使用票据,持票人即毒贩将失去贴现利息。但它是一种用可能性代替必然性和现实的思维方式。刑法只处罚实际伤害或危险,不处罚可能造成的伤害或危险。
事实上,被告杨培珍提供的经王庄医院背书转让给医疗供应商的真实汇票经医疗供应商背书转让后,已被银行全额兑付,且该药品供应商并未丧失任何所谓贴现利息。因此,本案中没有人损失贴息,也就是说,对被告占有该部分贴息没有事实依据。
行为对象不符合贪污罪的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金钱。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债务是在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医疗供应商后结清的。即使假定毒贩立即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以某种方式挪用贴息,贴息也是医疗供方的损失。
医院与药品经营者的债务关系解决后,医院不承担任何损失,即侵犯药品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受刑法保护的主要客体是公款所有人对公款的使用权、控制权和担保权。
本案中,被告杨培珍利用职务之便清偿了雇主的债务,为了方便丈夫公司的资金周转,决定擅自改变公款支付方式。其行为没有对单位控制和使用公款权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使公款面临损失风险,没有侵犯挪用公款犯罪保护对象。
被告利用职务便利虽然事先征得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意,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失职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基本关系的情况下,开具票据、背书票据的做法也违反了相关的财务纪律。但该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检察院在作出判决前撤回起诉的事实,无锡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是正确的。
被告人张宏彪,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无业。他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1年6月3日被捕。被告人倪峥,男,1981年11月30日生,原中信商业银行作为无锡城市分行进行信用卡部经理。2011年7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企业经营罪被逮捕。
被告人付大旗,男,1982年12月12日生,原中国社会民生建设银行作为无锡城市分行公司员工。2011年6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企业经营罪被逮捕。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张红标、倪正、傅大奇违法经营。
被告人倪峥及其作为辩护人的意见是:
(1)POS机交易活动清单中仅有中国信用卡尾号而无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姓名的套现资金金额单位应当在网络犯罪总数额中扣除;
(2)倪峥等人根据实际成本控制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经济犯罪资产总额中予以规定扣除;
(3)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环境犯罪总数额中予以费用扣除;
(4)倪峥未与李国良实施可以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共同构成犯罪。
福田区律师了解到,被告人付大旗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犯罪成本总额之间没有进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余万元;其在共同构成犯罪中起次要影响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网络犯罪的立功具体表现;付大旗的认罪态度可以较好,行为发展造成的社会环境危害程度相对来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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