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律咨询;深圳市请企业法律顾问
■ 协助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起草、修改、审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务决策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 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根据企业需要,向纠纷单位或个人发送律师函;
■经企业授权后,代表企业签署法律文书;
■协助企业申办有关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书、执照及其他证件;
■ 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办理涉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对企业应收帐款进行管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协助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进行维护;
■参与企业重大商业谈判;
■对企业相关法律行为或书面材料进行律师见证;
■为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其合法性;
■参与策划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作;参与制订投、融资计划;对企业资产重组、并购、投资项目遴选提供法律指导;开展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保企业投资计划的准确性、合法性、可行性;
■根据企业授权,办理企业内部、外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进行诉前、诉外调解;
■根据企业授权,处理企业诉讼或仲裁事务;
■根据企业授权,处理企业其它法律事务及非法律事务。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深圳市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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