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新增的一条是,如果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让被继承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也会失去继承权。接下来就由深圳法律顾问为您讲解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继承人有意戕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有意戕害被继承人是一种紧张的犯法行动,只要继承人采取了此行为,无论杀害行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取遗产而戕害其余继承人。继承人戕害其余继承人的情况详细而言包括:法定继承人戕害遗言继承人;遗言继承人戕害法定继承人;第一次第继承人戕害第二次第继承人;第二次第继承人戕害第一次第继承人。承继工资争取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丧失继承权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可改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7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或许残害被继承人情节紧张。“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责任而拒不执行抚养责任;“残害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举行糟蹋或许熬煎。残害被继承人情节是不是紧张的判别标准,可以依实施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继承人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捏造、篡改或许烧毁遗言,情节紧张。所谓“捏造遗言”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言;“窜改遗言”指转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言的内容;“烧毁遗言”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言消灭。捏造、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行为情节严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是比较多的,不过对于继承人来讲,如果说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情节,可是已经取得了被继承人的宽恕,而且继承人自己也有悔改表现的,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有继承权的。以上就是深圳法律顾问为您讲解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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