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企业章程对股权的继承人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性条件的情形下,在继承人中如果学生出现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能否承认他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权就成了这样一个具有不可为了避免的问题。如果承认他们的股东资格,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没有积极参与项目公司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的能力,没有系统进行分析商事行为的能力;如果不承认他们的继承人资格,又会对学习他们继承权造成严重侵害,与继承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悖。接下来就由深圳法律顾问为您讲解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资格没有明确的限制,从理论上推断股东的本质特征是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法定资格的限制应当是对发起人利益表达能力的要求。 因为如果股东没有完全的能力,就不可能实际承担出资义务。 但也有人认为,“由于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立法者不必要求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坚持股东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取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在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行使。 在股权继承中,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以继承人身份取得股东资格,无需承担发起人的实际出资义务,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表决权等需要股东声明其意向的事项, 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进行。 但是,如果股东,特别是家族公司的股东,因法律规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其生前曾担任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审慎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进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
2、承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继承权也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继承法第六条规定: “继承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行使继承权或者接受遗产的权利,限制继承权或者接受遗产的权利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在股权继承的情况下,无论是能力还是能力都不应该被排除在外。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特殊考虑。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否则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继承股东地位。
3、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继承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赋予公司意思自治的精神,章程的这一规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这并不能意味着就否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该继承人虽然不得继承股东资格,但可以获得股权所代表的经济权益,获得股东资格的其他继承人应该给予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性补偿。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如果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深圳法律顾问为您讲解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法律顾问,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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